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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您把车卖给公司是属于销售二手车,应该按二手车销售来处理。根据财税[2008]157号 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但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票在二手车转让市场办理过户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 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供应商开给公司的发票公司名称有两个字颠倒导致公司实际名称与发票名称不一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收稽查检查时存在进项税不予抵扣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建议退回冲红,再按正确的单位名称重新开具。不需要到税务机关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网络游戏装备应按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至于企业所得税,则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计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计算所得额。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与进料加工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取得之日起180天内即可认证或勾选抵扣,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上述专用发票是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抵扣的。
生产型企业转厂出口一般采取免税方式,所获得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现在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按内销处理,则同样可以在180天之内办理抵扣手续。
但是如果超过180天尚未抵扣,则如果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则失去抵扣的权利。
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的合同。仅就问题反映的信息来看,贵司发包食堂建安工程,施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服务后代开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如果确实如此,应该没问题。
【解答】没有任何规定电话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只是现金形式发放要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一并计算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子公司前期发生的费用,当时应该作为往来挂账处理,不应直接出在母公司账上,在增资后,子公司应将次部分返还给母公司。
针对问题中母公司已经出账估计发票也是开的母公司的,严格意义上来看,这样从税法上来看是不合规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转出挂往来,开票给子公司结算此部分费用,会增加部分税金负担.
当然如果当时母公司报销发票抬头完全是母公司,母公司也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也就另当别论,当做母公司自己的费用处理即可(只要很明显体现出来是子公司费用,一般税务上也发现不了)。
需要缴纳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吸收合并的定义,吸收方享有被吸收方所有的资产和债务,因此只要对方提供被吸收的相关文件比如章程、证照变更,出具相应的公函,应付给吸收方。
【解答】印花税一般应确认为合同签订地贴花。因为印花税是在书立合同时贴花。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该在登记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印花税纳税地点,所以请您向主管地税分局进行咨询。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描述的逻辑有些不清楚。北京公司为你司提供服务,合同由北京公司与国外公司签署,也就是说国外公司购买北京公司的服务,提供给你司,你司要向国外公司支付可能已支付给北京公司的垫付费用。因为不是你公司直接购买的合同。只要是服务对外支付都需要备案合同。以上合同,你司支付的款项属于支付垫付款项。如果各方合同齐全,能够说明支付垫付款的真实性,可以说明各方关系即可。
你公司支付垫付款给国外公司应签署协议。去税局备案的应是该合同。这样支付和付款一致。但要说明支付的原因还需要提交,国外公司与北京公司的劳务情况证明。总的来说比较麻烦。
不入股只能是相当于借款,无法作为利润分红,
一种方式:可以通过利息的方式支付,只要借款利息在规定的方位内,从税前列支的角度一般不要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当然给个人利息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二种方式:如果批次有供销关系的话也可以通过采购或销售的价格来调整利润的分配,不过这个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负担问题
第三种:如果金额不大可以采用费用报销的形式或者劳务费形式,不过这些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此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涉及个人的利息也好利润分配也好都会涉及到个税问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