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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计算及弥补按照纳税年度,与所处阶段没有关系;当然,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依据真实业务、合法凭证据实处理。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
【解答】您好!
一、增资,修改注册资本,计入实收资本。
二、增资,注册资本不变,计入资本公积。
三、借款,无论是否有息,税务处理皆要求独立原则,即皆依“有息”考虑。
【解答】您好!
一、虽然按年收费,但是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
二、成本乃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亦应与收入配比确认。
三、课程老师工资、外包服务费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自当列为成本。
四、开发网页及APP相关支出,若与课程明确相关,且使用期比较确定,可以确认无形资产,在此期间内分摊计入营业成本。而若无法确定上述因素,则可直接作为管理费用。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解答】您好!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缴增值税。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总机构如果作为独立法人,当然独立计算纳税。
二、其他税种,无论总机构、分支机构,皆可作为独立纳税人。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收入,“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则作为成本。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有两种理解:
一、既然用于会议,一并作为会议费。
二、餐费与会议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应当单独作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列入相应明细科目。
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的提问未陈述完整,请您补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因此,目前湖南省是和内蒙古一样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这个虽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但是可以直接从语文、数学角度理解:“所安置残疾人”显然也是“在职职工”,因此,作为分母的“在职职工人数”显然包括“所安置残疾人”。
反过来讲,如果不包括的话,那只能说“残疾人数”占“在职非残疾人数”比例了。
【解答】您好!
虽然已经提完折旧,但若资产尚未注销或者报废处理,仍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相关规定处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折旧年限,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原则,按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