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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贵公司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出租人是5月1前采购的设备,适用的是增值税17%的税率,5月1日以后,承租人采用未来3年按季分期还款方式,出租人适用16%增值税税率。
【解答】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判断,房地产企业从国家电网购入施工用电,给施工单位接电,应该是甲供电的行为,与电力部门结算电费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核算,与施工企业不进行电费结算,因此不得开具发票。
如果合同规定不是甲供电,这样就需要与对方结算发生的电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转供电并开具发票各地规定不同,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因为电一般是专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以相关协议、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即可。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描述过于简单了,好在我可能猜到您的意思了:“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然后您问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房屋所占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吗?
这个问题很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如果只是收取了预收款,而上述时间节点并未来到,则不能减少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解答】您好!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被转让公司最多涉及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也就是说,“公司”或者“公司股权”只是一件商品;转让、受让股权,与到商场买件衣服一样,“公司(股权)”就是那件“衣服”)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A.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B.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自然人以无形资产增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以及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减资收回原投资的无形资产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时间限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具体办理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款失效)第一条(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掌握“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加入合同流)”,因此,为减少税收风险,建议重新签订合同。
【解答】您好!
C公司如果购入该酒店也可以列支其装修费用。
约定不收租金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您好,请参考时老师之前的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7824
【解答】您好!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企业,以辽宁为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地税部门根据核定费额受理申报并组织征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
六、关于设定基数上限地区集中发放劳动报酬缴费基数的确定
集中发放劳动报酬指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集中发放的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这类企业,在每月按上月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将集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合并计入全年已发放的工资总额,平均分劈到12个月,作为各月的缴费基数,在发放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去年年末计提的一次性年终奖,今年发放的,今年社保核定基数应包含此金额;当然要补交五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企业,以辽宁为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地税部门根据核定费额受理申报并组织征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
六、关于设定基数上限地区集中发放劳动报酬缴费基数的确定
集中发放劳动报酬指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集中发放的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这类企业,在每月按上月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将集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合并计入全年已发放的工资总额,平均分劈到12个月,作为各月的缴费基数,在发放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去年年末计提的一次性年终奖,今年发放的,今年社保核定基数应包含此金额;当然要补交五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