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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按照您描述之情形,本身并非不得抵扣情形。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抵扣。
二、报销时自然需要发票;若需要抵扣,则必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原始凭证,如果合同或者协议、支付单据之类,也是需要附上。
三、如果用于销售业务、开拓市场之类,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
您好,请问您是在哪一节的操作中出现的这个问题呢?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因此,外国员工在中国呆了183天未满1年,有境外支付的工资也有境内支付的工资,如果,某个月全部时间在国外,当月境内工作天数是0 ,当月不交个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占加工产品成本的20%左右,贵公司的受托加工,不符合受托加工的要求,而应确认为代制或定制业务。因此受托方应按正常的生产加工产品进行核算及税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会计处理据实而做,税法处理依法进行。如果确实“无息”,则账务不做处理,即双方不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
二、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应当按照独立企业原则处理。关于借款业务,银行利息当然可以借鉴。
【解答】您好!
关于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就是说,只要符合商品实际情况,开票即算合规。如您所述,销售“设备”而开票“零部件”,显然票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显然,契税应当并入所购资产价值。
【解答】您好!
橱柜无论是自产自销,或是产销分离,会计核算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解答】您好!
销项税额因销售额而产生,退货冲减销售额,自然冲减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只要符合实际情况,依照税法规定处理即可。
【解答】您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属于一般行业,没有太多特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附会计科目表设置即可。其中,“开发成本”大致相当于“生产成本”,“开发商品”则相当于“库存商品”。有些明细科目不太一样(比如“开发成本”)。
二、增值税方面略有特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解答】您好!
我已明白您的意思,上面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因为处理原则完全一样。我们其实都明白,只扣除销售部分是肯定的,这个不必解释;只是“先打折、后加计”还是“先加计、后打折”的区别。
我们只需要参考一个文件条款即可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剩余房屋的扣除金额是按照“扣除项目总金额”来折算的,已售部分显然也应如此。即按照全部成本计算其他各项,算出“扣除项目总额”,然后按照销售面积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