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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则挂于此科目借方余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有人提出,单设一个专用于留抵税额退税的专栏或者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该项业务,再与上述三科目对冲,也是可以。
【解答】您好!
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上述体检支出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个人认为,上述广告牌虽有宣传效应,但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作为费用比较合适;如果使用期确实跨年,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解答】您好!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被转让公司涉及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施工单位2015年给甲方开具了一张建筑业发票,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属于合规凭据,甲方应予以接收。
二、如果税务机关同意,将次发票作废,重新开具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此属于职工福利,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项目不全,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鉴于上述规定,建议发票各项应当开具完整。租赁类发票数量可以用“天数或者月数、机械台数”计量,单价亦可据此而定(即元/天、月、台等)。
【解答】您好!
没有合理的办法解决您提出的问题。只能在两种办法之间选择更适合贵公司的办法:
1、按工资缴纳20%的社保统筹,但可以税前扣除;
2、开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但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不得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上做筹划 尽可能降低税负)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之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以此来看,如果由合伙企业投资成立,则非个体工商户也。
【解答】您好!
我没有查到山西相关文件,以下资料可供参考,也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一、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采取列举式扣除,既然此项未列举扣除,自当不予扣除;另外,即使按照语文角度解释,应当也是这个意思。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答疑:人防地下室、非人防自建地下室成本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2014-09-12)?
答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无产权人防设施改造的地下车位的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相应成本也不予扣除。
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十七、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 二、纳税人转让车位的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 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分摊。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道路或绿地, 纳税人改造成 “地上车位”用于出租或变相转让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不计清算收入, 不允许扣除改造支出的成本、费用。但“地上车位”对应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
对纳税人出租或变相转让其他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的, 按照前段原则处理 。
(三)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作为纳税人的开发产品处理。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如纳税人能证明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已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 其成本、 费用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否则,其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四)对出租、自用的机械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入清算收入,不允许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其中,机械车位的成本、 费用涉及项目共同成本、 费用的, 按机械车位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移只的比例分摊剔除。
人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产权证》 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另共有面积”确定。“另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注明的人防地下车库或机械车位的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占该层所有车位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解答】您好!
一、区分租赁项目:您可以将租金进行区分(前提需要符合市场原则并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划分为房屋租赁费、土地租赁费、(房屋内)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等项目,也不要将对外支付的水、电、暖、气、物业等收费笼统包含在租赁之内,可以让其自行支付。如果这样,显然房产税要省(只要房屋租赁才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也会省(税率不一样,自行支付项目也去掉了),由于租赁项目减少,印花税也会减少。另外,如果房屋内有设备、设施之类,也可以分别来租;虽然动产租赁比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高(6%),但是动产租赁不涉及房产税(12%)。
二、改变经营模式,可以派人进行管理,则变租赁为仓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仓储与租赁的实质区别在于:租赁是只提供场所,其他不管;仓储是您把东西放这儿就行,别的什么都不用管,至于场所、人员等,那都与您无关。二者增值税税率并不一样:不动产租赁(10%)、仓储(6%)。
三、是否可以考虑以此不动产进行投资,并且约定投资年限。这样的话,以投资收益取代租金,可以免去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大多税种。但是要注意两点:(一)投资之时涉及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大量税收,这种需要与投资期内所省税收金额进行精确计算、比对。(二)投资收益需以被投资方经营情况为前提,不能固定约定,否则仍将视为租赁,这就需要评估被投资企业盈利能力。总之,这种方式操作性挺难的,需要对被投资企业非常了解、熟悉。
四、就是一些常规手段了:比如能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尽量取得合法凭证、设定免租金期间(需要合理)以延迟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