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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不同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财税处理不同。例如返还款作为奖励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用于拆迁户补偿、用于建公益设施等等。不知道您公司是那种情况?
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政府给予的奖励款,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确认为递延收益,应看此项返还款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按上述规定,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判断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款一般只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变相的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很难符合免税收入,因此土地返还款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税收征管遵循实际发生原则,这里的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土地成本应该是扣除政府返还款之后的土地实际价款。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政府返还土地款或奖励款,冲减土地成本,在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文件解释中多有明确规定。如: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再如:青岛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解答】可以开具。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解答:可以入账,但必须调整到所属年度。
【政策依据】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赞同专家上述答复。同时属于自产货物用于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构筑物)无需分期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建制镇即“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是区别于自然镇而按行政区划规定设置的镇的总称。
车管所的评估价格是核定计税依据的价格,而企业应当以实际收取的价款作为入帐依据,即会计依据会计制度或准则处理,税收依据相关税收政策处理,因此不存在涉税风险。
解答:请问“共享租车公司赚取的售车差价”?
目前对共享租车涉税问题如下
税收法规,租金征税、押金不征税。
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资金由租金和押金两部分组成,税收是不一样的。
租金适用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而向用户收取押金除特殊情形外不认定为增值税应税业务。押金要退还用户,在运营方不体现为“销售收入”,而是挂往来账,作为负债处理。
“押金”的第一种情形:应还“押金”,明确以“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押金”的第二种情形:向用户收取的押金视同“会员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增值税税率6%。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6号 附件1
【解答】
建筑服务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但如果建筑企业开具了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当然没有进项抵扣。
【建议】与对方协商暂缓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资源占用费,需不需要缴税?
【解答】请问你们总公司的资源是什么资源?如网络资源、仓储资源、商标使用、自然资源等。不同资源增值税税目不同。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法人,分公司发生了纳税义务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答:
1、不交个税。
2、不需要发票,但公司要有相应的规定标准。应税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服务,公司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具有经营行为,不用开具发票。
3、出差补助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4、误餐补助-将应付的误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是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误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依据】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需要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最近我们收到一张进项发票,对方加盖的发票专用章还是显示三证合一前的税号,但销售方信息栏,纳税人识别号是三证合一后的识别号”,首先这张发票不影响认证抵扣。其次,从政策上看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无明确规定,有的地区如广东税务机关掌握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因此,这张发票是有效发票。
您好,您可以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该文件中写明各种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记账凭证 | 30年 | |
2 | 会计账簿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