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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丢失时,需要进行补办。办手续时,需要携带:
(1)遗失声明报刊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补证申请、单位证明;
(3)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4)领取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5)盖有人事、财政部门考试确认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考试报名表复印件;
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财政局。
【解答】您好!
会计系统开发流程的核心是账务处理系统,销售与收款子系统都要以账务处理系统为核心,都要和账务处理系统发生联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前提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如果是应税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可以给个人开具发票,非应税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您好,根据文件规定,排除法,只要不是建筑物构筑物,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全部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因此汽车可以一次性扣除。
您好,进项税额是资产,不存在扣除的概念,指的是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至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销项税额抵扣。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较为复杂,涉及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请专业财税咨询机构协助处理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解答】您好!
提单通常有海运提单和空运提单,出口货物包括出口到保税区的只要以空运或海运方式运输就会有提单。
提单上托运人填写客户名称,这种提单叫做第三者提单,常见于中间商贸易中。只要业务真实不会影响退税。
【解答】您好!
关于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就是说,只要符合商品实际情况,开票即算合规。不过正如您所述,作为商贸企业(加工企业则无此虞),购进、销售之商品本属相同,而用不同名称开具;至少会有解释义务,也是一种麻烦。所以,个人还是建议最好保持一致吧。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总之,如果购买方已经“申报抵扣”,则开具红字发票必须进项转出,否则就会出现“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而购买方仍然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合理情形。而如果购买方没有抵扣,则并无进项可以转出。
建议您根据业务实际情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处理。
【解答】您好!
一、城建税=增值税*7%(城市) 这个7%是以增值税额计算,换算成收入口径,则为:
1.5%*7%=0.105%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我从未见过上述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答】您好!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解答】您好!
一、无论核算形式如何,员工饭补皆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据此规定,职工福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上述饭补是按照期间由单位整体拨付,而员工可以任意吃饭;比如说,不管多少人,吃多少,单位一个月拨付20万元,这个对于员工来讲,所得福利就符合上述“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这个要求了。
二、若有外部人员吃饭,其实属于经营活动,当然需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亦需要依法、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