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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先确认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果是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如果不是,需要代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打个比方:您会计上计提折旧100万,税法上,只能计提60万,所以您就调增40万。就是这个道理。
如果此项分配,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则本年会计利润已经包含此项收益。那么,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时候,应当对此进行纳税调减。可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如果此项分配,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则本年会计利润已经包含此项收益。那么,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时候,应当对此进行纳税调减。可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第三方付款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如果业务真实,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代付的事项就可以。建议做好例如合同协议,发货记录,运输记录等证据的留存。
解困餐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实物性福利,不需要缴纳个税。
职业健康体检如果是单位性质或者业务需要的原因而做的,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属于福利又能明确每人折合的金额,就需要代扣个税。
在高企认定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195号文件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相关计算口径方面的解释,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A107041”表及其填表说明中进行了明确:“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结合“A107041”表可知,“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限额是以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来确定,并无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并计算限额的要求,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41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
个人理解,目前并没禁止第三方付款,所有如果保证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方式,由第三方付款,合同中明确和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走向,同时保存运输记录、会计核算记录、原合同及后续签署的三方协议以备检查。
可以。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代付款项并不影响“三流一致”。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关于您说到“在三方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税法方面能够反映事实情况就可以了;另外,您还是要考虑民事方面的风险,别因为代付出现经济纠纷之类。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哪个银行啊?和我说说,我到他们那儿贷款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以上两个条款加在一起,说是关联方利息,必须“支付”才能依法扣除;非关联方利息,则采取“发生”标准“。
比如说:您2021年6月买了台400万的设备,税法上一次扣除,会计上分10年折旧。那么,这个账载的资产原值和税收计税基础,其实并无差异,都是400万;填表主要体现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不同:
一、2021年度,会计折旧20万,税收折旧400万,纳税调减380万;
二、2022年度,会计折旧40万,税收折旧0(因为已经提完了),纳税调增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