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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佣金属于劳务服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
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如果要避免被误读为特许权使用费,可参考上述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建议在合同中可不提及所有权在服务期内为双方共有,所有权归服务方,未经服务方许可等敏感字眼。
【解答】您好!
依据营改增税收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缴增值税。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答】您好!
一、依照相关规定,发票乃是购进原材料得到税务认可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票实相符也是必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谓“拿其他发票报销”,绝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
您好,小编已安排老师与您电话沟通。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与银行发生的经营性业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应该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能在税前扣除。支付银行的各项手续费不是必须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工商注册资本变更,国地税是否需要做注册资本变更,如需要,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完成三证合一)”,三政或五证合一后,工商税务信息通常联网传递变更信息,如何您所在地区工商与税务传递共享信息,国地税不需要做注册资本变更,否则,需要国地税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解答】您好!
资金结算对于账务处理影响不大,关键在于何时购买。按照您的描述,2013既已购房,自然当时即应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您当时并未入账,则此时应针对过去已经作的分录,作追溯调整分录并补提折旧。(由于您过去如何分录没有告诉,所以具体调整分录也没法做了。)
【解答】您好!
属于POS机间联收款,应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解答】您好!
您题目中给出的分录根本就是错的。如果我没猜错的话,实际情况是这样的:电费发票上668.31元,这个钱公司都付出去了;但是公司应当负担603.78元,员工负担64.53元。
那么分录应当是
借:管理费用 603.78
其他应收款(员工部分) 64.53
贷:库存现金 668.31
收回员工部分
借:库存现金 64.53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部分) 64.53
同时入账凭证上注明:公司只入账其中公司负担部分603.78元,员工部分64.53元另行收回,以与原始凭证相符。
【解答】您好!
一、至于在增值税范畴下,“业务招待费”的对象皆视为“个人”,比如客户属于公司,派了主管员工前来办理业务,公司进行招待,视为招待客户员工个人,而非客户公司。因此,用于业务招待费皆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业务招待费”与“赠送客户物品”不是一个概念。“业务招待费”作为公司费用化处理,而“赠送客户物品”则相当于这件物品转移产权主体,因而视同销售;通俗来讲,前者是在饭桌上吃了,后者是让客户带走了。
如果用于“业务招待”,因费用化而无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如果用于“赠送(即:视同销售),则会产生销售额(税法层面)及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这是视为“销售”,而非“消费”,自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我查了个人回答记录,并没有找到之前答过此题。
【解答】您好!
一、账务处理正确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二、是否经营当然属于公司股东(即本公司)之权利。
三、所购公司无论是否经营,本公司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当然不会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