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⑴一部分商品送给员工,应作进项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⑵一部分商品送给物业经理,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⑴⑵项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缴纳了增值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企业所得税: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一部分商品用于宣传公告用送给路人了,建议这种情况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业务宣传计划书、赠送签收记录、将商品印上本企业标识等足以证明所购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是业务宣传品,这样由于营改增后广告宣传和会展服务均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从而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跟别的集团合作投标,中标后会有百分之18的回款收入”。首先,需要确定合作中标后的法人主体及纳税主体,其次,需要确定回款收入的性质,是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或其他收入,在确定收入性质后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二、上述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需要根据会计主体、税务主体确认费用归属,按主体列支分配结转成本费用。
三、确认税务主体即纳税人后,根据纳税人发生的涉税业务、涉税行为,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国税和地税税种、费种,然后,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⑴境外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⑵汇率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收到对方的工会经费,这个应该怎么给对方开票”,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尚无具体政策规定。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收到对方的工会经费”,属于向委托方收取代理缴纳款项,不属于收取服务费性质,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差额扣除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放电话卡视同销售,税率为11%。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计提销项税=不含税价*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分月确认收入,如果不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全年物业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按季开票,可以按季缴纳增值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2008年房地产老项目,想过渡到于2017年6月份成立的新公司”。首先,原公司与新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和纳税人,因此,原公司2008年房地产项目,原公司在税务机关备案为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但是老项目通过出售、投资等方式权属转移至新公司后,如果项目未完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重新办理,续建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应在营改增后;同时,老项目通过出售、投资等方式权属转移至新公司作为新项目,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新项目进项税抵扣,所以,原来老项目政策不能过渡到新公司。老项目通过出售、投资等方式权属转移至新公司,原公司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新公司涉及缴纳契税、印花税。
个人给公司开具发票,原则上在发生地开具。在实务中,一般到公司所在地税局代开。
⑴境外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⑵汇率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收入确定
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发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销售方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
现行文件对发票专用章印色有专门规定,必须为红色。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您好,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照季度申报,如果季度销售额未达到9万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则该季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注意销售额不包括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末时才能知晓是否不超过9万元,因此账务处理先计提增值税(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是销项税额,是增值税),确定可享受免税政策时,将其转入当期损益。
平时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末确定可享受免增值税政策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注释:注会教材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但要求比照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