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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如您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数据皆为不含税)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收1000元销售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比方说:商家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假设上述二者成本分别600元,120元。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1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零件 800
主营业务收入——开关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零件 600
主营业务成本——开关 120
贷:库存商品——零件 600
库存商品——开关 120
总之,上述赠送当然视同销售,只是销售价格已经包含在实收金额之内。当然,稳妥期间,列入合同或者增加补充协议,可能更好解释一些。
开具发票时,如果票面需要体现原价,可以考虑这样开具:
零件:1000元
零件:-200元
开关:250无
开关:-50元
合计:1000元
购买分录也是一样。
借:库存商品——零件 800 (即:1000-200)
库存商品——开关 200 (即:25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即:200-40)
贷:银行存款 1160
既然已经成为“应收账款”,则销售已经成立。上述“打折收回”,须区分两种情况。
一、若因为产品质量等问题,则属于销售折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八条: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及应收账款,购买方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以及应付账款。
二、若非上述原因,而出于资金方面因素,则属于债权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出口退税率:16%
二、增值税税率:16%
三、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海关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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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个人认为,股东溢价出资,一旦事实形成,则属于公司财产,不再属于股东。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参考判例:(2009)浙商初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如果这家钢结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开具商品或服务品名为货物和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税机关已不再作为发票管理机关(只是受国税之托代开部分发票)。因此,国地税合并与发票并无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至于定额发票何时停用,届时税务机关自当发布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上所述,涉及货物(设备、材料)及服务(安装、设计),因此属于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营业务(通常设备、材料)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上述安装部分可以据此政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
一、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该政策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分次、月预扣预缴)。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按年计税”,则当月扣除不完,在当年年终奖继续扣除应当符合规定。当然,一切仍须视正式发布之后而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显然,扣缴义务人只是预扣预缴,而汇算清缴责任在于纳税人。
当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作为员工的代理人办理税务事项应当可行。
没有此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贵公司法人代表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