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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务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关联企业公司无偿借我公司一台车”,实际为无租的租赁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无租),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承租企业负担,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即发票抬头开给贵公司,允许税前扣除,但保险费随车籍开给关联企业,不能在贵公司税前扣除。
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因此贵司卖技术开发服务并同时赠送第三方软件,开具发票时应当分别按6%和17%税率开具发票,相应的第三方软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业务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尽管上述政策已失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执行上述政策及相关规定,即受票方在规定的期限认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红字发票期限不受限制;受票方未在规定的期限认证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国债收益(转让收入减成本)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在证券公司购国债利息,第一天下午3点前买,第二天转回,如取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产生转让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香港税法,不对香港以外的所得征税,因此把香港以外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票据寄回香港,除了公司自己管理上的需要外,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寄回。
从香港代表处的角度看,代表处在北京是要报税的,如果发生的票据寄回香港将不利于代表处的税务申报。因此不建议寄回。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的产品由第三方包装,第三方原因导致包装质量不及格产生返工费,货物的损坏等,第三方确认承担费用”,此项业务属于按合同规定第三方对贵公司的一种经济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对方直接支付这笔费用给贵公司,贵公司开具收据给对方即可,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发票。
这是一个支付的概念,可以做到,如果需要可以计算出。通常的做法是把各种税费算作支付方承担的税款,加入总的支付金额中。
可以做到计算出包括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在内的所有税费都有支付方承担是,应支付的总额。这个计算方法在《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税务指南》第4章税款计算中有总共6种情况的介绍。由于计算过程比较多,难以通过简单问答回复。请参考书籍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水电公司开具给房东的水电费发票不能由你公司入账后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才能超税负返回。
对于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评估的增值税发票疑点报告,作为企业应从两个方面对待,一是评估的增值税发票疑点报告,首先是疑点不一定一定存在问题;二是要掌握相关政策和企业实际业务进行处理,如果业务真实,尽可能同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发生税收风险和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因此,2015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若2016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时,2016年度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利息,属于利息收入,一般在实务中,在财务费用下设”利息收入”明细科目,计入借方负数。
提示:在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支付利息方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之间拆借还要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税前扣除的限制等问题。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