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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个人那边拿到劳务发票的话,这部分可以在差额纳税里面作为扣减项的,可以抵减的。
上个月已经报过税的话,下个月要开票的话当然是可以开的。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电业局5月份开貝的电费发票是4月份的,开了17%稅率,
分劈给下属单位也是开17 %。但上述业务的纳税申报期是在5月份,不超过申报期限纳税的,就没有滞纳金和罚款,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就有被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应按项目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时间确定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取得移动公司11%的专用发票可以认证使用。
【解答】您好!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客户要求税后所得10000元;假设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所得12500元,税额2500元,税后所得10000元。
而如果客户取得税前所得10000元,自行负担税款,则税额为2000元。
也就是说,所谓公司承担,其实就是增加计税依据;注意需要按照公式倒推,不是直接加上税额,否则一遍遍循环计算下去了。(这是简单的数学问题,并非税法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收取电费依也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只能按16%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APP平台打赏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5月1号前做了未开票收入,5月1号以后去开票的话,按照17%开始没有问题的,但是你到6月份再做未开票收入的话,你之后再开的话也只能按照16%,所以一旦过了5月1号,你正常的开票金额就应该是16%的税率,而不是17%的税率。
普通发票并没有专用发票控管那么严格,普通发票丢失的话,对于买方来讲,主要就是减少了一个入账的记账依据。一种方法是要求卖方把丢失的普通发票进行红冲,然后再开具一张新的普通发票,还有一种通常的做法就是由卖方提供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买方的入账凭证。
【解答】您好!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三流一致”就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三流合一”这么多年来,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必须“三流合一”,但同样税务稽查可以通过检查纳税人的“三流”情况判断是否接受了虚开发票从而多列成本费用。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流”也应该符合业务流程。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这个基本没有异议,与资金筹集、支付与管理相关的银行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用,都是属于财务费用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