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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出租办公楼,平价代收水电费”,实质上是转售水电业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贵公司评价收取水费,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销售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发票依3%的征收率开具。
二、物业公司收取电费,依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无扣除,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去年出过费用的话,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转入”未分配利润”,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包括加工费。
发票开具有基本的要求,如: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等。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票时,购货单位信息要与其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一致。贵司收到的发票有一定的瑕疵,但如果能认证通过,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建议取得发票时,向对方提供完整、正确的开票信息,并且要求对方正确开具,否则,会有不能抵扣的风险。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规定: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无问题,业务为真且金额不大,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不过,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办公用品完全可以到正规的商场、超市去买,并且还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有问题的概率比较大。
一批的表述,似乎是汇总开具,所以应当附销货清单或购物清单、小票。如果不是汇总,茶叶的计量单位可能是公斤、斤,或者盒,然后是单价、数量、金额。建议进一步落实该业务的情况——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是否无问题?款项是如何支付的?以防范税务风险。
财税〔2009〕59号中,(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结合文件,个人理解,B公司的所有股权本来就是A公司的,吸收合并时,B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成为A公司的债权债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提问所说的新规定,应该是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不过,这个文件规定并没有说普通发票一定要通过税控系统开出销货清单。总局在稍晚些时候曾答复:汇总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作为税收凭证,也可以凭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所以,普通发票并没有强调一定要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作为税收凭证。不过,贵司取得办公用品,明细是手写,似乎不够正规。正规的商场、超市,肯定会有正规的购物清单或小票。建议对采购情况进一步了解,以确定其业务的真实性。
一、金融政策利息限额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二、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如果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税率为6%);无偿借款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是取得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也就是说,完全发生在境外的IT服务,境内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发生在境内的话,按照天数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按照在15%-30%之间?具体比例能否知晓?
答复:是的,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技术服务的核定一般为30%,30%*25%=7.5%,比10%低,因此建议企业可以接受。
2、发生在境外的市场费用与研发费用和管理服务费也是同样的道理是么??发上在境外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复:是的,也是和境内外判断有关。完全境外发生不缴纳所得税,只缴纳增值税。
3、是否有相关条款支持“完全发生在境外通常不缴企业所得税”这一条的么?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表明该劳务所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以不缴企业所得税。
4、申请时需要准备的资料与境内发生服务的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答复:申请资料不一样。资料内容较多。可参考《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税务指南》(境外劳务见P38;境内劳务见P41;核定劳务见P56)
境外劳务: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项目报告表》
2、报送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晚睡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5、境外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举证资料(复印件)
6、关于劳务情况的说明
7、境外法人商业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明
境内劳务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项目报告表》
2、报送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核定劳务见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项目报告表》
2、报送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动项目的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记录、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5、申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境外法人商业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如属于上述规定的单用途卡,则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收取8折,但不确认收入,客户在修车行消费后由修车行收取8折,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但不允许开具发票,随后修车行应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8折发票,不确认收入,该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修车行开具0.5折价差代理业增值税发票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单用途卡,则应由修车行向业户开具8折发票,同时确认收入,该小规模纳税人与修车行结算时扣下0.5折并开具0.5折发票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对外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开具6%的销项发票,在开发服务过程中,由于项目需要,向第三方采购软件用于项目研发,取得17%的销项发票,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可以正常抵扣。(此种情况在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普遍对外开增值税发票税率6%,进项税发票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