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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种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一次性给个别患病职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视同职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单位为所有职工普遍报销医药费,则属于单位为个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65号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发票,贵公司还需要为此人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您好!
一、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二、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确认、处理。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7542麻烦请问下老师,单位每年给员工报销一个标准金额的自己住院门诊费用,这是不是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啊?谢谢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种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一次性给个别患病职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视同职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单位为所有职工普遍报销医药费,则属于单位为个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您好!
1、进口白砂糖有配额管理,配额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配额申请手续参考商务部2017年第59号公告,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上一年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糖的增值税完税证明。
(5)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6)有实绩申请者提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当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7)原糖加工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进口农副产品涉及税种有关税、进口增值税。
【解答】您好!
假设本题不考虑取得股权发生的税费
1、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约52.33万元。
2、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约57.33万元。
除个税还需缴纳印花税。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参考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三、基于以上依据,如果政府主导的拆迁活动,则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发票。如果属于企业、个人行为,则应缴纳增值税,并依法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纪念币”符合资产定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应当确认资产;这个应该属于“金融资产”。
应该根据企业持有的目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既然当月入账时尚未认证,则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次月认证后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需要注意的是,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简易计税老项目应纳税额。若当期新项目没有销项税额,则可结转以后期间依法抵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