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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间的判断重要依据之一是合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提到:本条强调了“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即对于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而不属于预收货款。从征税的原则来看,税法要解决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问题,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因此,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司,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当然,在确定时,也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与人们的一般常理相违背,那么在适用税法是也是不能作为依据的,而要根据其实际内容进行适用。
因此合同中预收货款的表述,则应界定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应当在该吸收合并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向母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职工旅游支出应与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资本化时点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了带息债务形式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三)为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在建工程已经实际开始建造,则应该以你借入款项的时间作为资本化时点,否则,应该以你厂房实际开始建造的时间为资本化时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故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的,可以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房东取得的13500是不含税价款,因此将租金改为含税租金,即含税价款(1-征税税率)=13500,以计算后的含税价款开具发票即可。
没有规定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的。
开出的发票,因为开票有误等原因,可以作废或开出红字发票,作废或红冲后,销售方可以开出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没有拒绝的理由。但对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一定必然可以抵扣。能否抵扣,是对方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没有关系。
根据问题描述,小规模纳税人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能抵扣。
满183天不到一年,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缴个税,只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要缴纳个税。但是个人在企业为取得收入不一定是指以工资、分红等形式发放的。包括在企业报销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向企业的借款等,这些是要缴个税的。请区分不同情况。
您理解的正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采购农产品除外),未发生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行为开具发票属于虚开。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平销返利应由销货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冲减销售收入及相应的销项税,购货方冲减存货或成本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
1.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借款利息需要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于总分公司本质上是同一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由于上述资 产只是移送分公司用于使用,而非由分公司对外销售,因此也不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