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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票开错了,我给您写一下增值税范围,您就知道了: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这样,您就明白了,此票应当开具为:经营租赁——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可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错误发票不得用于抵税;您可退回要求重新开具。
事实上,最终并未发生净损失(还赚了50,是吧)。那么,2022年度,应当在“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基础上,纳税调增100;2023年度,应当在“计入营业外收入150”的基础上,纳税调减100.
不缴纳。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示之合同或者凭证征收印花税。
上述“法律顾问合同”,并不在税法列举征税范围之内,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也明确,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如您所述,“公司为水果批发企业”不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税〔2017〕37号”等文件规定,可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谁来纳税,谁来扣税,这要由税法来规定,轮不到合同约定(约定了而与税法不同,自然无效)。当然,合同可以约定给农民工涨工资,这税务机关绝对不会干涉。
二、关于“农民工个税由谁扣缴”这个问题,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对于农民工工资金额有决定权一方代扣代缴。
这只是一种结算方式而已,入账凭证毫无区别。
分包单位凭劳务公司发票确认人工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等
贷:应付账款(劳务费)
分包单位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扣除劳务费后结算
借: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劳务费)
贷:应收账款
打个比方:原本约定租金8000元,车辆保险费2000元,公司愿意承担,那么可以视为租金涨成10000元了,出租方开10000元发票过来,公司自然可以税前扣除;当然,自然人无法就此提供专用发票,也就不可能抵扣增值税了。
但您的意思我也清楚,个人直接把自己保险费发票拿给公司,那公司当然不能使用。
一、此“过渡期板房”如果使用期超过一年,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相应安装费并入该项固定资产即可。
二、既然属于员工宿舍,则其折旧应入职工福利。
三、既然属于职工福利,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已确认,则须转出)。
关于工会经费之税前扣除,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 限定比例,即工资薪金总额2%。
二、实际拨付,即:实际拨付给工会组织。
三、法定票据,即:工会开具的票据,或者税务机关代收票据。
比如您说的情形,上级工会收60%,当然开60%的票据。至于另外40%,公司应当拨付给本公司工会,由本公司工会出具票据。
可以。增值税留抵退税,乃是企业权力,而非义务;税法术语乃是“可以”。也就是说,您公司当然可以选择不退、留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我理解转入管理费用中更合适,因为这个属于正常经营中的情形。
您说的存货过保质期,如果进行处理,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核算,然后转入管理费用,如果未处理,那么可以通过计提资产减值的形式核算,属于可变现价值为0 的情形,但所得税计提减值时不能税前扣除,只有处置产生损失时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