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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既然“在境外展会上现场随机赠送”,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皆不涉及。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这部分实收资本,之前入账时已经交了印花税,则不用重复缴纳;如果未交,那就要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你公司作为转售电处理,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电费成本计入业务支出科目
2.无需提现第三方平台,但如果是通过平台销售并收取款项,转出方不是真正购买方,您公司应该留存业务模式的证明资料,比如与平台的合同或者协议等,同时如果第三方收取费用应该取得第三方平台的费用发票作税前扣除凭证。收入金额应该按扣除平台的费用之前的金额核算。
其实,所谓“两地同时发薪”,就是个伪命题。哪边缴纳社保,就是哪边员工,就作为工资,自然也作为残保金申报人数;同时,另一边就不是员工,发的钱就是劳务费,也不作为残保金申报人数。
借钱给其他企业收回,主要看当时借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投资性质填写到“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中;如果是日常经营性质填写到“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实操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扣除土地成本应该按剔除税金之后的金额,一种观点人不剔除。
给您一个链接,您参考一下其中的分析过程。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211/235150.shtml
是否签订合同我理解不影响拍卖的结果和进行产权过户,具体还是建议咨询一下律师
应该开具发票,即使不开具发票,被拍卖了商铺也是属于企业对资产进行了处置,涉及的税金从税法角度也应企业承担。开具发票的话应该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我理解,也就是拍卖完成,确认产权归属于对方时。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如果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但如果变为自持的房产就需要缴纳了,自持如果出租按租金缴纳,自用按原值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一、当您公司卖给对方母公司时,若价格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而非当初就已约定,则并非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内部商量;如果您可以不和他商量,或者对方无法单方决定价格,那就不是关联交易,或者说,即使算是关联交易,也是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
二、“改变开票品名或者规格型号”反而涉嫌虚开发票,实不可取。
三、如您所述,如实处理即可。完全真实,即为合理;画蛇添足,反为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