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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销售商品收取的手续费应作为收入处理,同时为之服务的部门各项费用计入销售成本。
贵司举办促销活动对外赠送礼品,只要进行了账务处理,想不交税,几乎不可能,除非故意不申报,但这样稽查很容易查出来。
直接打折也是促销的一种方式,是赠送礼品还是打折,还是要贵司根据客户的心理,以及销售的是何种货物来确定。比如,如果是单位购买,买方经办人肯定是希望不打折而是赠送礼品。
你说的很对,如果把商品和赠品直接在发票上注明,会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买方如果是单位,只能把购买的商品和赠品一起入账,经办人购买动力会因此不足,原因,你懂的。
所以,大多数商家采用的方式都是单独给赠品,而不是通过销售折扣或把销售的商品与赠品一起体现在发票上。因为后一种方式,购买不太认可,态度不积极。第一种方式下,规范的企业全额视同销售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受赠方是个人,还需要负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规范的做法,要么就是赠品不记账(比如由供货商提供,或账外资金购买),要么就是如实记账,但不如实申报纳税。这两种情况均违反税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利用充电桩向客户提供充电,实则属于转供电行为,应适用17%的税率。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给开发商做外墙保温的,开发商把他们开发的房屋给我们抵工程款,我们联系客户销售,客户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房子的发票,我们开工程款发票给供应商”。此项业务中,抵顶工程款的房屋权属并未实际转移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联系客户,开发企业正常销售,类似取得代销权(只不过开发企业对双方确认的房产无权销售处置),销售后开发企业将款项偿还给建筑公司。因此,贵公司财务和税收处理上不能做抵入房产处理,房产不能入账,也不涉及缴纳契税等税费。销售时,房屋销售主体仍为开发企业,销售环节纳税主体也是开发企业,此环节建筑公司不涉税,所以,上述业务处理建筑公司无财务和税收风险。
您好,您的问题太宽泛了,请补充细节,谢谢~
您好,您的意思是缴纳住房公积金么?如果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没有特殊规定,与一般国民一样,在规定标准内的,可以个税税前扣除。不过,不排除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优惠政策,建议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先根据大类寻找,再在细类中寻找,如果仍无法找出,可依据产品的性能、特质选择相近的商品名称所对应的分类,另外既然是部件,则不属于不动产、无形资产、劳务、服务,则税率必然只有17%和11%如农产品之类,再利用排除法,则可确定为17%。
现在税务机关正在进行办税人员实名制核实工作。您从公司离职后,由接人您的办税人持本人身份证、公司印章,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大厅填写一张办税人员变更表办理新的办税人员(购票人),原购票人在系统中成为公司历史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即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不需要开具发票。
关于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是否滞纳金应根据各地政策执行。多数省份政策规定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由各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贵公司承揽跨市区承包建筑工程,如果属于一般计税项目,应按上述政策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预征率为2%预缴增值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回机构所在地,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旅行社开具的综费发票是否可以入帐,首先取决于这项费用支出是否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如果贵公司通过旅行社举办的产品展销会或企业会议,并且相关材料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同时取得合规发票,那么,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可以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入账,如职工支付的旅游费支出,即使会计上入账,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扣除。
二、职工支付的旅游费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应将每位职工的旅游费用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