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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除以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除以1.17乘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上述福利费应作为职工薪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公告:“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对此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做收入处理。
(1)一般贸易进口,通常没有强制要求付汇。什么时候付汇取决于你们跟客户是怎么签订合同的,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只有在付汇以后才去外管局核销。如果外管问起如实提交说明材料即可。
(2)这个问题比较大。大致了解的话,可以先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一个内资企业和一个外资企业,分别购买境内上市的新三板股票,此项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适用相同税收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因此,“企业分配利润时缴纳的所得税”实际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而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居民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是这样操作的:实际支付时,单位为每位员工支付的金额合并到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销时,属于补充险的补偿,相当于保险赔偿,此环节员工报销的费用,不再涉及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您好,现行有效,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营业税事项还适用。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因此给事业单位开具普票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
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核心条件是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因此协议的核心是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增资行为。按照增资的条款签订协议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政策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首先股东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以投资为前提,其次,以股东身份为前提,您所提出“其他控股公司”不是原股东,也不是新股东,因此,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规定,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为企业所得税政策,通常企业所得政策涉及的股东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企业法人股东,不适用个人股东,上述政策适用是同一类型纳税人(法人),企业接收个人股东划入资产也不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该项存货损失数额如果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不仅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保险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可以代替税务鉴证报告作为第三方证明资料。
您所述“老兵做免费培训”业务无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只有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服务。贵单位“老兵做免费培训”业务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税收上按规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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