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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2017年9月1日生效,代理人需要资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应税经营活动。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有个品种是公司拥有所有权,一直是委托厂家生产,公司销售。现在该产品需要做药品一致性评价,这是也是要委托厂家来找专业机构做。资金流向是我公司-厂家-专业机构”,此项业务由于贵公司拥有品种所有权,专业机构应为贵公司提供一致性评价服务,而不是给厂家提供一致性评价服务,此项业务中厂家未给公司任何应税服务,所以,厂家不能给贵公司开具发票。正确处理:将开具发票开给贵公司,厂家代收取的款项后支付给专业机构。
贵公司2017年1―6月全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享受优惠部分,可申请退税,或抵消以后纳税期间应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款。贵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一条、第六条。
您好,汪老师会在课中结合2016年宏观的财税情况,分析一下对税收环境带来的影响,所以在课纲中写的是2016年,请知晓,谢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可能为建筑施工企业。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一是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是包工包料(大包),还是“甲供材”,或部分“甲供材”。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角度,专家建议签订包工包料方式;二是工程结算时间及方式。根据合同结算工程款即使未实际收到,也属于增值税上取得收取款项凭据,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专家建议从增值税角度尽可能合理延后结算时间。如建设方以材料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合同应明确建设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差额征税)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用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不发工资不填报明细申报数据。
另上述三人如为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上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价需要参考市场同类二手设备作价报关进口和入账,如果作价过低海关会进行调整,海关有自己的评估标准。会计上可以参考海关评估价做固定资产估价入账,没有太多问题。
适用,下个需求量无法确定,企业从管理角度都应该有预估,哪怕为0也是一种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因此应按上述处理方法与原则执行,即按包括长期股权交易的成本作为核定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因此,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将省外的子公司购买的产品运回公司,然后再在公司所在的海关进行出口申报的话,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走了而无需再进行备案手续(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您好,目前没有了解到广州市有相关的政策,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