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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开具即可。1.企业提供的维修服务,若有包含更换零件,其款项应包括在维修费内,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分开开具,只开具“修理修配劳务”项目即可;2.“比如组装零件K是由20个不同的零件组装成的产品”,开具发票时按装成的产品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开具,不需把这20个不同的零件在发票清单上都列出(公司销售的是终端产品)。
小编传话:
如果是境外公司垫付费用的话,可以把酒店发票开给境外公司,你公司再与境外关联公司签服务协议,再由境内把费用支付给境外公司。这只是其中一种方式。目前对怎样支付没有统一规定,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
财政性资金使用一方面在会计处理上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另一方面应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若该项资金规定专款专用则应保证其使用用途。
增加单元格保护及锁定功能,在格式那里有单元格格式点开后由个锁定功能。
小编传话:
1、首先看AB以什么投资成立C公司。如果全部以现金投入。则在c没有运营的前提下,C的资产没有发生增值。转让基本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有股权转让印花税。
2、如果AB以全部或部分货物、房产投资,则需要评估转让时这些资产是否增值,如果有增值,AB转让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样还要印花税。
由于两家公司均属于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相应帐务处理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因此相互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如果两家分公司均办理了非法人营业执照,则属于两个增值税纳税人,在双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相互间开具发票是可以的。
债权人的资产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项申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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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境内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6%增值税(包括附加)以及预提所得税(一般是10%,如有税收协定,可申请优惠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购买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人,这两者概念并不相同,例如问题所述的购买方是实际使用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支付人是贵公司。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在对外支付款项的时候扣缴相应税费,所谓的扣缴,是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然后上缴给国家。
另外,经纪代理服务,现阶段政策中,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没有其他的差额征税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以上,结合实务处理实际情况,我们建议,贵公司向境外支付时扣缴增值税及附加,以及预提所得税,向采购方收取全额费用,全额开具发票。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对外支付的不含增值税款项,凭借完税凭证以及合同、支付凭证等,可税前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问题所述的运输费用,不符合代垫运输费用的定义,应作为价外费用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另,贵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不能开具运输费用的发票。
公司性质如果从投资方看,w公司是外资(合资)公司,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仅是w的投资方的股东变化。W公司的以上性质不发生变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要符合经营常规。如固定资产报废时确实没有残值,可以将此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但将所有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零,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税收风险。专家建议:按个别认定法合理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按相关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