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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要符合经营常规。如固定资产报废时确实没有残值,可以将此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但将所有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零,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税收风险。专家建议:按个别认定法合理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按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小编传话:
最初描述的合同和发票关系是有税务风险的,因为C与B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确向B开票,涉嫌虚开。如果签订三方合同,可以降低税务风险。
不论是两个买方的方案还是,A代理的方案。都没有明确一个问题,就是货物是否要经过A卖给B?如果不经过可以签代理方案,如果经过则把AB都列为买方的方案就没有意义了。这个基本的货物交易关系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先设计好流程。
您好,您的问题内容不够清晰,若是指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补充细节,若是指怎么解决并购重组的问题,范围过于宽泛,且没有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不太好回答,问题方向也不够明确,请知晓,谢谢!
滞纳金属于信用评定的因素之一,会发生扣分。由于信用评价指标比较多,建议可以查阅《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此业务属于广告服务方在中国境内,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来算,不是按每月结算金额计算应纳税额,你公司可按签订的单价合同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印花税,也可按合同总价计算印花税。就是说,单个合同与总合同都是可以计算印花税的。
有的企业是按结算金额计提,这样的风险是没按印花税条例上规定的 以合同金额计提,被税务查到可能会被处罚,其实不必每月去计提,哪个月签订了合同,哪个月就有了纳税义务,在下个月申报就行了。
税务机关对于发票开具主要依据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判断,如果合作公司与贵司并未签订有相应建筑安装合同,则开具发票可能属于虚开行为,即替他人开具发票,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
内部增加培训的参加人员和内容文件,补齐相应的附件,另外拓展也是一种培训,请根据实际内容内部补一下相关资料。
分支机构必须准确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应对措施:建议由总机构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一)首先说下正常种植某药材的成本核算程序:
核算生产成本首先要汇总某种药材的生产总成本,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该种中药材的单位面积(亩)成本和单位质量(公斤)成本。
1、生产成本的构成一般为为:地租费、种苗、人工费、农用物资、折旧费、其他等
会计分录为:借:生产成本——某药材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
2、制造费用归集对象是那些不能直接分清使用对象的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
借:生产成本—某药材 贷:制造费用
3、药材入库时:
借:农产品-某药材 贷:生产成本
(二)根据某基地目前手里掌握的已有数据可供选择的次优方案(因为“种植药材的成本无法统计”,财务部门不可能进行准确的的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即按照正常会计准则无法进行种植药材的成本核算):
1、如果只是当时没有明确成本统计对象,现有基础资料基本齐全的前提下,可整理一下前期基础资料,将能够明确的支出计入对应产品的成本,剩余无法明确的“全部”计入制造费用进行分摊(按照母数或销售收入等合理的方式分摊)。
2、在不超总投入或总支出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单位的历史产品成本入库,其余的费用放入期间费用。
3、可参照同地区同行业的产品成本核算。
(三)税务处理:
1、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成本无法准确核算对税务影响不大,税务局更关心的是有没有少纳税,如果企业的账务无法准确核算,税务局可以核定征收,比如根据销售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
2、再就是种植中药材一般都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所以成本准确核算更多是财务及内部管理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文件规定是按合同,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最好是将原发票收回后再开具折扣发票。实务中如果采用下批次折让,问题也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