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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总局并未规定差旅费免个税的金额标准,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具体标准建议参考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部分省份,如浙江省曾出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 [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是否有差旅费免个税的金额标准限制,请咨询本市财政税务部门。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即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上述可以换开的规定。
小编传话:
1、不需要到地税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因为根据国地税的协议,地税局委托国税局在收取增值税的时候代收附加费,因此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会自动完成附加费扣缴。
2、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税法目前没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规定。企业可以提示境外公司应当缴纳印花税(这不是法定告知义务),但只需要考虑自己的印花税缴纳义务即可。
主要看海关,如果进口时海关代征时核价并计,则需要缴纳。
可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作为转售业务,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只是将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开具的水电费等发票进行转交,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只就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方面:使用汽车产生的费用,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企业使用员工车辆,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上述使用汽车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三、具体形式:公司使用员工车辆,一种是给员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用。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1、给员工发放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给员工支付车辆补贴,或者以实报实销的方式支付车辆的相关支出,均应视为个人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16年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员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月租金在3万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员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可以携带相关租赁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
你说的是财税2017(58号)文件吧,文件规定: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条的内容中说的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燃气、热力、排水管网工程不属于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但需要预留预埋,个人认为属于主体结构提供工程范围里面的。
问题所述,企业有大量留抵,这些留抵税额由之前的13%税率的进项税额组成,之后销售这些货物适用11%税率,此种情况不会造成税务风险。
在2017年7月1日后,除非特殊情况(比如开具红字发票等),纳税人不应再开具13%税率的发票。之前已经抵扣的13%的进项税,也不需转出其中的2%。
相关文件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不可以免税,就是物流到境外再进口,也需要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申报。
一、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超标准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按《条例》释义P370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税款缴纳情况:
1、 A合伙企业缴纳税款情况: (1)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有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所得,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义务人不交个税),同时分红所得不弥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亏损。(2)A合伙企业收到注册资本时需缴纳税费=300*万分之五=1500元。
2、甲乙丙按比例计算享有的股息红利金额,适用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税
(1)甲合伙人缴纳:300* 50% *0.35*20% = 10.5万元。
(2)乙合伙人缴纳:300* 30% *0.35 *20 = 6.3万元。
(3) 丙合伙人缴纳:300* 20% *0.35*20% = 4.2万元。
(二)法律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要单独按股息红利交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所以分红所得不弥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