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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A公司之前一直作为自有物业计提折旧并缴纳房产税等各项税费,如果现将房产直接过户到C集团公司名下,A公司帐务及税务上要做怎样的处理才合适?
答复:从实质来讲,我们认为此种情况,A公司对该房产具有处分,收益,使用等权利,不能以过户为标准来判定,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属于A公司转售房产给集团。
如果将该业务理解为该房产最终由B公司销售给集团,那么A公司之前所有的折旧等费用均不到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账务上,应做对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对应的把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等转销,还要涉及未分配利润等。集团根据新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们认为这非常麻烦,且风险较大。
2、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比如税务部门认定该房产是A转售给C)
答复:是的。从实质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应该这样认定。
3、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将该物业过户到C集团公司?
建议,由A公司将该房产销售给集团,由于是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因此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且简易计税。既按照现在的房产公允价值减去购置原价(发票原价)后,按照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此种操作,A公司不需调整之前的税务和账务处理,只需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即可。集团根据A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由于年份较长,该房产的增值可能比较大,A公司销售该房产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较多,但是A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集团可以抵扣进项税,同时集团可以根据该房产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总体来算,税务上并不吃亏。只是A公司先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集团公司分期折旧,时间上有吃亏。
另外,如果集团解决代持的问题,将房产过户到A公司即可。
提问所描述的情形,红字发票肯定已经没有办法开具,之前取得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已经没有办法操作,虽然可以通过申报表附表二填写其他栏目的项目做进项税额转出,但与事实不符,不能解决问题,此方法不可以。
其实,换一种思维,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有了。由于乙公司已经注销,此时,已经不存在销售退回的问题(更何况已经不能开具红字发票),那么此时货物再退回给乙,其实已经是另一个销售行为,如此,上述业务的处理办法就有了:
退回(实际上是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相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收入、成本相抵,进项、销项相抵,等于是恢复了原状。
依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费率变更属于实体法,因此4、5月份申报按1%计算,6月份按0.5%计算即可,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您好,营改增之后已经不用缴纳营业税了,您的问题可能表述有误,请重新提交问题,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垃圾处置劳务同样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您好,您的问题过于宽泛,企业的成本包含很多内容,比如运营成本、产品成本等,产品成本包含了产品的开发成本、材料成本、制造成本等等,请您将问题内容细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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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属于税收,因此不适用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条款,在税务征管中也没有对教育费附加征收过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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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票,只要申报增值税即可,会计处理亦只处理增值税,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常情况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不允许有贷方余额,贷方余额应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允许有借方余额,即留抵税额,在下个纳税申报期内抵顶相应销项税额。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首先说明,问题所述情况,在实务中具有非常强烈的地方掌握色彩,这个希望多加注意。
1、 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来讲,是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特殊情况需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中一般是183天),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是由境外支付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2)、某些地区对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可能会有综合税率,按照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及附加
首先阐述个人观点。我们认为,不论是增值税的不超过3万元/月销售额免增值税,还
是10万元以下免附加的政策,相关文件均未明确排斥自然人或者外籍自然人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增值税3万元免税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附加免征的是主体是缴纳义务人。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税务机关会认为自然人(包括外籍个人)不属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除了有明确规定的自然人房东可以享受月房租不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的政策外,其他自然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所以,在处理该问题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非常重要,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 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营改增以前对于电梯年度维修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自然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消防设施的改造也不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照明的灯管是可以自由拆缷的,不属于不动产,更换的灯管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其它零件比照上述原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