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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该问题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如果是生产型的出口企业,则其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中注明的税额,如果不是用于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比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则可以退税。因为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的方式退税,所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均可以参与退税,当然很多产品或者服务有退税率的限制,不能全退。
如果是贸易型的出口企业,既我们通常所说的外贸企业,则其适用“免退税”政策,这种退税方式下,只能退回出口货物或者服务退应的增值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比如购买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17万元,退税率13%,则出口后只能退还13万元的增值税,房屋租赁等其他专用发票的税额不能退税。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问题中,外籍人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境外的保险等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范围内扣除。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文件,除了明确规定的可不予征税的保险公积金外,其他的保险均需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全文失效)曾经规定,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现阶段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保险等费用可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计算收入时,不能扣除境外保险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扣除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扣除的问题:
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相应的,扣除项目涉及的税金也进行了调整。如果购进在建设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销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此时,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只能按票面价款数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果销售时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此时,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也就是按票面价税合计数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关于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受让的在建工程,开发后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
关于这部分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各地有所不同。下面列了一些各地的文件、答复,提问者可参照所在地的口径执行。
1、允许加计扣除的:
青岛:
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纳税人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但未经投资、建设而直接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浙江:《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建筑业的发票备注栏中,必须要注明项目名称以及建筑服务发生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规定,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如果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中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填写齐全,应认为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在税前扣除,进项税抵扣,分包款差额扣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税收事项中,均有税务风险。
虽然发票上已经注明了项目名称,但是备注栏中没有,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规定的,就类似于开具折扣发票的,在备注栏中备注折扣额是不允许折扣的,所有一定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处理。
建议贵公司换开此张发票。
小编传话:
是否在国内缴增值税需要判断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如果是补缴,不是要缴。
依据: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解读:假如美国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服务检测完后,货物要运回中国,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运回中国运到其他地方使用,则不缴纳。
只有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其他保险合同如人身保险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印花税按照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合同中若价税合计则按合计数计税贴花,若价税分离,则以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1、销售碎石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将相应收入及成本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畴,
2、贵司从碎石企业购进碎石,如果对方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查看了相应优惠目录,对于直接开采碎石用于销售的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因此若符合上述条件,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政策。
您好,您的问题太宽泛了,请补充细节,谢谢~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是按照实际利润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其中有一栏即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不需要做分录。如果需要核对留抵数是否与表上一致,可以在做进项时,先统一进“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按当月实际抵扣进项,结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就是留抵数。
您好,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尽快安排客服与您沟通。或拨打4006890679客服热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因此应按借款合同征税,税率万分之零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