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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关注铂略7月12日的直播课《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解析》(https://www.bolue.cn/lives/638)。
发改环资〔2013〕1303号所明确的,是补贴价格的确定、补贴的条件及办理支付补贴资金所需要的相关后续。这种政府补贴行为,相当于替购买者负担了一部分款项,并不影响销售者的销售价格。因此,销售再制造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仍然是该产品的市场售价即1000元,仍然需要依据该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按1000—200=800元开具发票。回收的旧件,是旧件所有方的一种销售行为,销售旧货方也同样需要开具发票(自然人售旧需要代开)。“以旧换再”,包含两个销售行为,一个是“售旧”,另一个是“售再”,“售再”仍然是一个正常的货物销售业务,不必因为有旧货置换的业务加入而理解复杂了。
由于该张发票已勾选或认证,因此纳税人无法再次操作勾选或认证抵扣,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的,是可以抵扣的。
另外,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在借方,作为留抵税额,不需要作处理,用于下个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抵扣。
建议贵司看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当有这方面的内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说明:由于问题未涉及到更多的细节,因此暂按我们的理解答复,如有不同理解,欢迎继续沟通。
第1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全文作废,我们不能以此文件作为依据。
问题所述的执行款,需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是之前欠客户的货款,则应冲销之前的往来账目,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是赔偿支出,如贵公司作为购买方向销售方赔偿,且销售行为已完成的,应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予以税前扣除,这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价外费用。否则不需发票,凭借法院判决书等资料也可税前扣除;
执行费用,我们认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等事项,由于法院收取执行费用无法开具发票,可凭借判决书等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总而言之的原则是:如果税法规定应开具发票的,则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如果税法规定不应开具发票的,则可凭借发票之外的其他充分资料税前扣除。
第2个问题:
法院通知书上逾期利息,根据上述相同的原则,如果贵公司作为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逾期利息,且销售行为已完成的,应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予以税前扣除,这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价外费用。如果不是,则可凭借其他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逾期利息,计入何种科目,是会计上的问题,与是否有发票以及是否可税前扣除无关。根据会计上的规定归集费用,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准则指南附录对科目的说明,财务费用核算的是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我们认为逾期利息不属于该概念,建议计入营业外支出较为合适。
风险提示:
上述问题,尤其是对于无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理解,建议参照当地是税务机关意见较为稳妥。
相关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品名与所依附的业务一致,比如,销售A货物收取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销售货物税率17%,品名仍然是A货物。可以将违约金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抵扣相应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从这个规定看,是可以计入福利费的。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述的意思未能全部理解,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达:研发、日常试生产会有产品,其中合格的,对外出售,不合格的,可以重新作为生产原料?回填?
如果按这个理解,上述业务可否如此账务处理:
(1)研发活动领用材料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费用(**项目)
贷:原材料等科目
(2)研发活动形成样品
借:产成品-**样品
贷:研发支出
产成品不合格,报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不合格产品
贷:产成品-**样品
处置
借:营业外支出--产品报废
原材料—**材料(重新回用作为原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不合格产品
如果是正常生产形成的产品报废,则上述(1)、(2)领用原料到形成产成品的会计处理与日常生产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无合法扣除凭据,不能税前扣除。自办食堂采购食材时,往往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主、副食材均从超市采购,即使价格稍微贵点,由于可以税前扣除,也非常值得。另一种方法是,由餐饮企业定时、定点配送主副食,由于他们也能开出正规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也不存在问题。
“监理餐费”,没有看明白提问者的真实意思。如果是指建筑企业自办食堂,监理公司派驻人员在建筑企业食堂搭伙吃饭,则标准模式下会涉及自办食堂对外(监理人员)销售餐饮服务,需要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因此,会计上应当各自独立核算。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各自拥有、独立核算,界限分明。经营期间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也应当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子公司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在母公司发放、缴纳,如果作为母公司的代收、代付款项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即:子公司将其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拨付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款项,通过工资发放系统分发给员工、将五险一金划转到相关管理部门,上述款项的收、付均可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下设的二级甚至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各子公司转交母公司发放的工资、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分别计入子公司相关成本、费用科目。需要注意的是,由母公司代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当由子公司履行。实务中,有母公司履行扣缴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存在问题,会在税务稽查时遇到麻烦。
如果子公司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不仅由母公司发放,同时也计入母公司成本、费用,则违背了独立原则,会计核算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也会存在很大风险,这种情况应当避免出现。
一、收回预缴的所得税,可以抵缴下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采取这样: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二、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这样: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