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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预缴的所得税,可以抵缴下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采取这样: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二、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这样: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其实属于公司租赁个人车辆、购买个人的动产租赁服务。标准模式下,被租赁方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服务发票给租赁方,租赁企业取得发票入账,并按规定代扣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标准模式下,公司按公里计算给员工的补贴,是不能用加油票或汽车维修保养发票来报销的,发票与业务不相符,属于不合法票据,一旦被发现,要纳税调整增加,补税,罚款。特别是汽车维修保养的发票,更是属于车主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即便不认定为非法票据,也会因为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而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单位无偿使用个人汽车,按单位使用的公里数所确定的实际油耗,报销加油票,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资料证明(如相应的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及资料、用车的审批单、使用台账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则这种情况下报销加油票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从稽查实务来看,很多单位是大量无序报销各类加油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差旅费发票,杂费等发票,一方面虚增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用票抵工资,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减小社保缴费基数。这样做,有很大的税务风险,也给企业内控留下隐患。曾经有一位朋友,民企老总,该企业就是一直这么做,直至有一天,他一手提拔起来的、极度信任的办公室主任因为模仿老总签字虚报冒领累计100多万公款被发现。内控与税务风险控制是相辅相承的,都不能忽略。
我想针对这个回答问一下,根据2009年507号文第四条,提供服务中使用技术但是不转让或许可技术,同时形成的成果不保留所有权(共有是否算不保留所有权?),这个情况应该是服务而不会特许权啊,为什么回答中说如果使用了技术就算特许权呢?
发票既然在7月之后开,税率为11%。
可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
这个是用于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1.相差0.01元没有问题。
2.建议重开发票。
3.一般纳税人存在发票限额问题,对于这样的发票可以接受,但是对方一般可以办理发票限额升级,具体需要对方税局对其的实际管理要求,估计是新办企业吧。
小编传话:
(1)分公司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账务处理的区别: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领报,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经营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对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履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义务。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总、分机构同属一个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实行汇总纳税,并按汇总纳税办法在注册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就应当在当地预缴,这与是否独立核算同样没有太大的关联。
总的来看,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更多的是会计概念而非税法概念,作出这一区分,目的是适应需求、方便管理、节约成本、高效运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其中,该文件第五条对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因此,会计上应当各自独立核算。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各自拥有、独立核算,界限分明。经营期间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也应当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子公司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在母公司发放、缴纳,如果作为母公司的代收、代付款项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即:子公司将其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拨付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款项,通过工资发放系统分发给员工、将五险一金划转到相关管理部门,上述款项的收、付均可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下设的二级甚至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各子公司转交母公司发放的工资、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分别计入子公司相关成本、费用科目。需要注意的是,由母公司代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当由子公司履行。实务中,有母公司履行扣缴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存在问题,会在税务稽查时遇到麻烦。
如果子公司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不仅由母公司发放,同时也计入母公司成本、费用,则违背了独立原则,会计核算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也会存在很大风险,这种情况应当避免出现。
2、关于第二个问题,内容过于宽泛,建议您列举案例,提问相关文题。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小编传话: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母公司是否属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以USD为记账本位币的公司?这个确认的前提是可以明确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原则,如果母公司是中国公司,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100%投资的母公司投资应适用成本法。以上两种方法是看上去是权益法的应用,所以有关母公司适用什么会计准则的情况不太清楚。
如果是按照权益法核算,应该是选用第(2)种,因为根据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要求,期末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损益的持股百分比计算投资收益,而不是用账面价值减成本的方式,尽管这两种方法有些情况下的结果是相同的。在汇率折算上应该是资产负债表日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长投时的即期汇率的差额确认外汇损益。
具体来说:投资当日用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用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年末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后台费用一般用预算和实际、同比、上月比外,还应该更加关注费用构成比的变化,以发现构比异常的费用从而找出原因。
如果是员工活动计入福利费,如果是参加会议或者市场推广计入会议费或销售费用市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