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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而在税务处理上,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从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税务上仍视为同一纳税人,但民政部门要求对非营利部分进行清算,是因为改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后,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所以需要清算,两者并不矛盾。
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对于想把香港子公司利润留在香港当地的企业来说,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缴纳税差8.5%的部分。
二、香港子(或分)公司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
1、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 法人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相互之间的盈利及亏损不能抵减后申报。对于香港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后申报。
2、如果境内公司不设立香港子公司而是设立香港分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就是说香港分公司的亏损金额也不能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亏损都不能与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抵减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境内公司预计未来香港子公司盈利,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享受香港16.5%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子公司如果向境内收集整理分红的话,仍需要补缴税差8.5%的部分。
三、设立香港子公司以避免向境外付款所代扣代缴的税款
有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所代扣代缴的税款。因为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非居民企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取得税后净额,不承担任何税款,全部代扣代缴税款由境内公司承担。为了减少境内负担的费用总额,一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以此避免从境内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所涉及的税款。
例如: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10000万元,假设按核定利润率18%计算,按增值税率6%、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堤围防护费率0.072%、企业所得税率25%,上述综合税率达到约12%,境内企业所承担的代扣代缴税款高达约1200万元。
四、并非设立香港子公司,就可以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业务与资金调度等需要,有些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大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该香港子公司应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应视同居民企业管理,并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实际管理机构如何认定
国税发[2009]82号规定,香港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认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
1、香港子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香港子公司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香港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香港子公司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并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要使用中文,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香港子公司所得在香港是否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后,因同时也是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法团公司,将具有双重居民身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4条第3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因此,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在大陆的香港子公司取得所得应在大陆缴税,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五、如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如果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遵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就是说如果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话,必须按境内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小编传话:
应当没有办法直接从水电公司取得以贵公司名称开头的发票,原因就是,租房单位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水电表及开户户头,即使有,水电公司也不会去挨个向每个租房单位收水电费并开具发票,他们嫌麻烦——中国特色,他们居于垄断地位,不爽的事、不想干,用水用电单位还毫无办法。可行的办法是让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再开水电转售的发票,但出租人一般情况下不会配合。物业公司倒是有可能做到,可以尝试一下。所以,有的事情,虽然有规定或规则,大家也很清楚,但却很难办到。
第二问,可能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扣一词专指增值税进项抵扣。用业主抬头的水电费发票+租房合同,只要业务真实,理论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没问题。但如果遇到较真的检查人员,抓住这个问题不放,恐怕不好办。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很清楚,无合法凭据不能税前扣除。购进水电应当取得发票,不管什么原因,没有取得发票就是不能扣除——现实的无奈。
兑现率可以是=实际/计划(预算)
小编传话:
发改环资〔2013〕1303号附件2提到的“旧件抵扣收据”,应当这么理解:该文件是发改委制发的,但相关内容肯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会商过,“旧件抵扣收据”应当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因为,有很多“以旧换再”是个人,而让个人处置旧货每笔业务都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会影响“以旧换再”工作的开展。所以,做了一个折衷的表述,即:“旧件抵扣收据”——能开发票最好,如不能开发票,只能用收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旧件抵扣收据”应用的场景是领取补贴资金用的,并没有提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怎样。
为方便理解,再进一步结合例子回答。A销售再制造件,应当按该产品的市场售价即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旧件,是旧件所有方的一种销售行为,也同样需要开具发票。“以旧换再”,仍然是一个正常的货物销售业务,不必因为有旧货置换的业务加入而理解复杂了。
购进旧件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开具旧件的销售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当然,特殊情况是,如果是自然人“以旧换旧”,当事自然人不愿意配合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怎么办?首先是肯定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取得合法扣除凭据,面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对无合法扣除凭据的问题,企业应当通过收购旧货的收据、评估或检测文件、当事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以求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作为特殊情况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可能难一些——为企业争取利益,难点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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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单用途卡发票的开具没有资质要求,但是企业要符合可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的要求,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因此上述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过上述资金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可以将发票开具给出口代理公司,由于出口代理公司具有进出口资格,是可以办理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但是需要由你公司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目前只有综合服务企业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已经税前扣除的,收回时应该做收入缴纳所得税,否则属于未按规定申报,会加收滞纳金,也可能受到罚款。
根据目前规定,贷款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收取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除此以外,应税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专票。
按照价外费用并计销售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