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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传话:
二手房东如果是自然人,只能持相关合同等资料到税务局去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业务由地税部门代管),代开发票时,会附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月租金不含税3万元以下免),具体附征率,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会有不同,到大厅代开时可咨询办理。
如果二手房东是单位,可以自开租赁服务发票(无此经营范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经营范围),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 号),财税〔2016〕36
安装螺栓属于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发生的为增值税纳税人,贵司B公司属于境外单位且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我国纳税人,不需扣缴税款。
小编传话:
很遗憾,此事可能已经无法挽回。贵公司开始是按样件广告品出口,此业务,按正常情况,应当免征增值税。后来,贵公司的这些样品经过再加工销售给境外另一家公司,收取了货款,已经构成出口货物,此业务的增值税按规定应当可以免抵退,但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有时限要求,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最迟为次年的4月30日,过期只能适用免税或者征税政策,因此,贵公司样品出口业务已经不能享受免抵退税优惠。
建议:一是在申报样品出口前,一定要确定是样品出口,且其贸易性质今后不会发生改变,否则就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二是,即便已经按样品申报出口,当需要改变贸易性质时,一定和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保持好沟通,以保证能正常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享受相应优惠,避免不了解相关政策带来的损失。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第一项“申报程序和期限”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由于该项目为新项目,且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可以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作为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提醒贵司注意的是这种增值税征税办法不同于一般的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上述方法,则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可以直接冲减资产价值或递延,即净额法和总额法的概念,因此如果全额补助购买,账面价值为零。备查登记即可。账面可以反映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补贴时借银行贷固定资产。资产表上价值为0,但现金流量表中还是要分开。
重估增值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铂略在6月27号的直播课中会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进行解读,请关注~
小编传话:
税务上,可以扣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注册资本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你公司对原控股公司的长投的计税基础通常除了增加投资外是不变的,这个与注册资本不是一个概念,请核对你公司的原长投的计税基础。
同理,吸收合并的被合并公司吸收后应该以付出的代价作为增加你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投的计税基础。假设原计税基础是1000万,你公司花了1000万购买吸收合并,那么新公司的可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就是2000。
供应商返利应在收取时冲减相应的采购成本,所以2016年不应当对预估返利作出会计处理,而应在2017年作出会计处理,所以若2016年预估供应商返利导致的利润增加应作出纳税调减。
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上述文件中提到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就是说,这个得有合同,并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这个利息免增值税,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利息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个利息需要开发票,按“贷款服务”。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规定: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从这个文件看,没有规定财政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计提的折旧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就是说,没有限制用哪种资金买设备用于研发,那么,你公司用财政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到研发费用中。
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在处理业务中按这个文件要求去做,以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