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小编传话
问题(1)答:
问题所述交易不存在问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不同,前者是独立核算单位,后者一定是指法人,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总公司与分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交易,发生应税行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给对方。
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指的单位,可以理解为法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且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
问题(2)答: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固定资产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判断是否属于销售,简单说,就是三个条件:开票,收款,用于销售。总分机构间没有开票,也没有收款,且未用于销售,就不属于销售。因此,问题所提到的事项,总机构不需要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风险提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行为要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销售而补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问题(3)答:
税法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针对总分机构间的交易规则。如果有,也是分散在各个税种中。如: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总分机构间的资产流动并不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从法人的角度来看,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增值税非法人税制,相互间交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除非属于增值税条例或国税发[1998]137号所列特殊事项。
问题(4)答:
该问题所述行为应没有税务风险,纳税人货物存储的物理空间不必然与其物理位置一致。总机构将货物存储在分支机构应当属于一种正常行为。因为不属于分支机构的货物,分支机构自然没有对应的账载数据,这也是正常的。
风险提示:即便如此,提问者有可能未充分叙述该业务其他事项,该业务的商业目的存疑。也就是说,该业务背后可能掩盖了一些不便示人的涉税行为。
出口销售可以向税务机关购领出口发票进行开具,根据是否出口退税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免税或者征税的,则与内销情形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注册资本缴足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两年内必须到帐的规定,如果不按时到位,按28条处理。
临时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这样相对比较正规。
2.可以由临时工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临时工代开发票,属于劳务行为,不需要交社保。
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费用,贷:存款
支付地价取得的票据抬头为母公司,且土地出让的受让方也为母公司,该票据子公司入帐处理不妥,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宜采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子公司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更名为子公司名下。
模型设计费一般是为销售而制作的,和广告费入一样应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是指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务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界定的标准是费用行为的方式是为了开发还是销售。
一、因不清楚你公司的借款情况,是多大规模,我不知道,查到下面的规定: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80项以及4个子项),其中,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就是说,这个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内部审批项目。
二、不知道你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因字数限制无法放文件全文,请自行查看文件中的规定)
从这二个文件看,你公司应先与当地外汇管理局沟通借外债事宜,再看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企业开票时根据企业注册类型开票的,、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是个体工商户,只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传话:
需要迁移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以上供参考,具体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小编传话:
标准模式的佣金应当是支付给购、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销售业务,支付佣金时计入销售费用;采购业务,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税务处理: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如果是向个人支付佣金,则应当按劳务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问题中所说的个人佣金更多的像是给采购方当事人的“公关”支出,如果是这类支出,会面临全额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同时还面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如果不走账,企业财务管理的内控会有漏洞。不规范的企业有大量类似情况,主要是通过虚构业务套取现金用于支付所谓的佣金。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我是铂略的会员,我对这个问题这样看:
如果是因为真实业务发生的,且取得了合理合规的发票,按理应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也需要注意是否该费用过于夸张,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例如某员工某月报销了10000元的汽油费,随后每月均报销,这样可能不太合理,需注意风险;
报销政策是公司内部制定的,超过标准,领导违规批准,理论上是违背公司内控政策的,需要注意内控合规风险;
小编传话:
财险业务免税的有:农牧保险、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规定:(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