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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1)需求向当地商委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境外投资申请表》等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各地可能要求不一;(2)根据项目不同可能需要当地发改委审批;(3)如果有资金出境,需要报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资金出境。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请看上一问的答复,需要缴纳,只是享受优惠的可能性不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是个人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仍然存续,企业所得税并不受影响,以收取现金方式转让股权,只有此办法应当是最佳方案。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退回,直接在退回当月按照当月的成本冲减。
根据现行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不需要另行报送资料。
1、涉及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外藉个人赖文程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中国税务机关征管,是否有相应优惠,应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赖文程居民国政府是否签有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优惠条款而定,如无相应优惠条款,应适用20%的税率征收。但从反映条件看,由于该公司主要财产系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因此享受优惠税率可能性不大。
2、涉及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因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但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在境外签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因此赖文程所持合同如不带入境内,不需要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综上而言采取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财产,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相较于直接转让不动产产生的税负较轻。
国税函[2010]56号所指的折扣是指价格折扣,而不是实物折扣,对于以旧换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也即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同时,索取购进旧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作为成本与进项税额处理,目前对于以旧换新按差额纳税的仅有下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1、对于为促销开展的“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要不视同销售,就采用“买一赠一”促销形式。
2、对于打折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对于“买一赠一”,在实践税务处理中是不缴增值税的,可借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买一赠一”要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对于赠品不能只开具在备注栏,违规行为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虚开等发票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表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现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纳税人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尚未统一,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可以见到将同一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劳务与营改增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分列,另外该表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增值税政策,因此将一些已经作废的征收率也列明在申报表上,比如6%的征收率与4%的征收率,从目前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看,加工修理修配的税率只有17%,征收率只有3%,且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不需要在意是否具有11%或5%的税率或征收率,不需要填报即可。
接受捐赠不存在缴纳增值税问题,只有捐赠方才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小编传话
1、标准模式下,对方为企业,支付现金返利时,销售方可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并冲减相应的销项税额。购货方取得现金返利,冲减成本及相应的进项税额。支付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117
如果销售对象为自然人,向自然人客户支付现金返利,建议按销售折扣处理,即:给予的现金返利直接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在一张发票上注明,即不实际支付,相当于折扣价销售商品。
2、非标准模式:实务中会有一些非正常情况,如购货方企业不愿意配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只愿意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时,销售方支付现金返利会面临企业所得税无合法扣除凭据而不能扣除的风险,或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购货方并未提供服务,业务不真实,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付现金返利的对象为自然人时,如不按销售折扣,而是单独支付,则会因无合法扣除凭据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支付的现金返利会被判定为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会有较大的税务风险。
3、不建议处理为分红。现金返利与分红有本质的区别,税务处理也有较大差异。对自然人取得的现金返利,如不是按销售折扣进行处理,可能会被要求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会被要求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对支付方来说,选择按分红并不会有多大好处,反而会因为业务不真实而面临税务及经营风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境外的代垫款是否涉及税务缴纳还是需要看具体的服务的实质,也就是在实务中税务机关更多的会忽略“代垫”的行为,而直接去看由境外供应商向境内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性质;如您提的问题,这10000美元具体看是什么服务,如果10000美元支付的是商品的代垫款,那么就会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关税;如果10000美金代垫的是服务就需要看具体服务的性质以及服务的发生地。比如如果代垫的是软件使用费,那么就涉及10%的预提所得税和6%的增值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完全是发生在境外的也完全是在境外享受的,不如说境外住酒店的费用、差旅的费用那么原则上是不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提供证明。(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您问题的描述如果是境内代垫方先行垫付了资金,那么还是会涉及到增值税的。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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