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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财税2016第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上述规定,应选择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解答】您好!
一、关于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判定一下。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关于房产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应开具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园林绿化。
【解答】您好!
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由于我不清楚您的厂区大小,是否连接?也不知道上述“短倒”所指空间范围?所以只是给出定义,您可根据实际情形自行确认一下。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而据我所知,目前申领发票,并不需要上述粮食许可证。
【解答】您好!
应该计入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相关账务处理例举如下:
借:应缴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您的情形可能比较麻烦,因为您对于“未开票收入”理解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也不是说仅仅缴税就完成任务了。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缴税、开票都是法定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鉴于上述分析,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说明,并与之沟通解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第九、第十条规定,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专项申报;根据第五的规定,专项申报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应当视同销售。
(一)个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转让股权,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您所述“土地评估36530000元入股、当月将股份按84300000元转让”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展开反避税调查。有个文件您可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另外,每个税种法规皆有计税价格是否公允的认定规定。您按照“36530000元入股”然后当月按照“84300000元转让”,这个不用专业人员,任何人都看得出来吧。税法制定者显然也不会有如此之大的漏洞。
【解答】您好!
平台刷单属于作弊违规。但从财税角度来看,应当确认收入、销项税。
举例:2018年5月境外A公司向境内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境内B公司65%的股权,作价5000万现金,据统计,B公司2017年有200万元应当归属于A公司的税后未分配利润。A公司在当初设立B公司时投资1000万元现金和一项作价500万元的无形资产,试问本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首先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根据37号公告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结合到本例中,股权转让收入为A公司出售股权的5000万元现金。
其次在确认股权净值,根据37号公告第三条:“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结合本例中,由于2017年存在税后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但这200万元在计算股权净值是是不能够进行扣除的,所以只能确定A公司当时投资B公司时的1000万元货币和作价500万元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所以本案例中,股权净值因为1000+500=1500万元。
那么本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5000-1500=3500万元。
关于37号公告的具体内容,建议您去学习相关视频课程 https://www.bolue.cn/onlines/1054 其中有更加详细的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