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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是否与事实相符。另外,税务机关进行核对时,往往也会参考类似情况进行比较。而如果属实,则要么视为混合销售,一并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开具发票(从主);要么分别购销合同、安装服务开具发票。但上述情形“按照商品购销合同开具全额发票”则是错误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确实用于研发活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关于具体项目(二级科目),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及是否产生研发成果分别处理。关于申报项目,与上述分别相同。
不需要。这个属于2025年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也就是说,“支付”时才算取得所得。
1.退税为“0”分两种情形,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出口货物属于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或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的,不需要操作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2.出口商品退税率为“0”的分类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选择"抵扣勾选”,进项应参与抵扣。属于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收入转征税的情形,如原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参与抵扣,应及时操作误勾或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究竟是按免税处理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查询判断,可以通过出口商品的特殊商品标识来判断。点击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进入商品码的查询界面。然后点击“搜索”按钮,输入查询条件。确认后,可以在详情里看到特殊商品标识,其中1代表的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2代表的是“免税”。如果是1,表示的此商品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应征税处理。如果是2,表示的此类商品是免税的,按照政策规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无需录入申报,只需在增值税申报表申报体现即可。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收入和出口征税收入原材料进项税额都应参与抵扣。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原材料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与内销无异。
二、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快递集报(又叫非报关快递)。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得收汇。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对于不收汇的,则直接免税,进项转出。但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专票发票时,没法申请退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和进项转出。确认销售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快递集报
快递集报,即分送集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报关快递出口。其实并不是没有报关,只是是以快递公司名义向海关集中申报了,但对出口企业来说没有报关数据。
快递集报,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如果不是免费给客户提供的样品,建议不要走这种未报关模式。
三、免税和征税处理。
样品由于价值低,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以“非报关”的方式快递出口,这种方式那怕是能收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要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如果样品是报关出口的,能否退税,取决于两点:一是否能收汇,二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同时满足,可以退税,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要么免税,要么按视同内销征税。样品如果没有进项发票,且不收汇,一般用要视同内销征税。
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显然,增值税抵扣与资金来源无关。
既然“由上级公司出对公函证,证明该部分人员确与此项目相关,并在成片及片尾中都能对此进行佐证”,那么,我觉得这可以证明此项费用支出与您公司相关,也符合税前扣除的关联性要求。当然,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存在歧义。
首先,销售额若被税务机关认定偏低,那是可以核定销售额的。但是,在发票开具方面,“据实开票”的规定的有的;但对于这种核定销售额,是否开进发票里面,这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房产税计算基础,与增值税道理相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偏低,那是可以核定的。
提供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所以不是拉回就确认收入,而是看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先开发票,增值税先达到纳税义务发生,不能通过未开票收入填负数调整,增值税和所得税有各自的规定,可以不一致,不能随意调整。
从税收角度,都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没有问题,至于资质问题和分包问题是否合规,建议咨询一下相关主管部门。
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劳务费用处理。视其实习岗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比如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问题零:
可以采用其他途径。只要股权购销双方向相关部门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文书并且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干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问题一:
有可能属于低价收购。具体判断时要看这个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这个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乘以B的份额,如果低于280万元,那么就不属于低价收购;如果高于280万元,那么就属于低价收购。低价收购也涉税呀,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转让价格高于290万元,还涉及个人所得税。C有限合伙企业现在需要做的是评估这个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
问题二:
C可以帮助B补缴未到位的10万元实收资本。收购前补缴还是收购后补缴都可以。最好是收购后补缴。如果收购前补缴,B持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就会上涨,依据市场经济原则B持有的股权的销售价格也会上涨,那么印花税就会增加。
问题三:
税务处理不涉及。实收资本明细账,B的金额减少290万元,C的金额增加290万元。
您的意思是推荐人员完成你外部的任务是吗?
推荐人员您还向对方收取费用吗?如果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就是一项劳务外包,对方提供劳动成果,至于谁来完成,是你推荐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不影响这是一项外包行为,就类似于我把工程项目承包出去了,然后给对方推荐了一些包工头,要求承包方用这些包工头完成一部分工作是一个道理的,不影响我是一个工程外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