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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传话: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的定义不相关的。比如,存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在会计上肯定不属于收入,但是税法把它作为收入。所以买固定资产车,开17%的发票,会计上是固定资产清理,实际上,利润额与所得额应该一致,算出来营业外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
税会存在差异是允许,符合税法要求的没什么问题,若不符合税法要求,需要做纳税调整。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由此上述法规可知,若有法律规定或有合同约定为5年,即可按5年摊销,适用于、清单申报;若既没有法律,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必须按10年摊销,适用专项申报。
铂略答: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会不同。
出租住房,税率为1.5%。出租商用房,依据给商业房是否为老房子,若出租的商用房在营改增之前拥有,进项税不可抵扣,用于出租后,可按5%的征税率开具发票;若出租的商用房在营改增之后购买,因为营改增后购买房屋可获得11%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用于出租时,适用11%的税率。
可见,房屋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率就有所不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建议企业参考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可向税务局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征管部门会向计财部门提交报告,计财部门再与国库对接,最后国库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给企业。
但是,这道流程比较麻烦,需时较长,所以一般税务机关偏向于劝企业留抵明年的企业所得税,出于要与税务机关处好关系的角度,建议企业留抵。不过若企业不同意留抵,税务机关是不能拒绝退税的,退税优于留抵。
销售汽车的企业,汽车分两种,一种是没有上牌照的新车,属于存货;有一种是上牌照作为试驾车的,属于固定资产。企业出售试驾车,即为出售固定资产,若出售价格低于原价,属于损失。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分情况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例如试驾车使用满4年,达到折旧年限再出售。若是提前报废,或企业提前将其售出,发生的损失要进行专项申报,例如试驾车使用未满4年出售。此外,专项申报不仅要填写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在汇算清缴还要填写资产损失表,其子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详细规定。
另外,不能称为备案,而是申报,符合折旧年限要求清单申报,不符合专项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4月前已经计入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若已抵扣不作处理,若未抵扣能够区分为即征即退项目的可在4月后抵扣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额,若不能够区分,依据上述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一般而言软件产品成本发生在前,因此相应软件产品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时,只结转即征即退项目的成本,研发工资与研发支出如果费用化属于期间费用,如果资本化计提摊销时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应对即征即退项目与其他应税项目设置明细,相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予以细分,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对应到即征即退项目,则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方式予以分摊。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甲出租房屋给乙、丙、丁,因为甲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供电局将发票开给了甲,而实际用电的是承租户乙、丙、丁。一般情况下,甲会将发票复印后,按照承租户每人用了多少电,开具分割单,根据复印件以及每户应该交多少电费入账。但不论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甲的行为属于转售电,甲取得的电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同时甲向乙、丙、丁收电费时,应该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们。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承认发票分割单,上述总局文件也规定了物业公司要按照差额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不能拿水费发票分割单向业主收取水费,必须开具发票给业主。
综上所述,发票分割单不是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若企业若遇到这种情况,要尽快调整,否则万一遇到税务机关稽查评估,可能会要全额纳税调增,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根据利润,按月缴纳,另一种是按季度缴纳,一般企业都是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所以,企业一定要在1月份交,然后在汇算清缴之前填写申报表,多退少补。如果多缴,目前都是用来抵下一年度的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不需要填写总分支机构分配表。
正常情况下,出售二手车会涉及到两张票。
一张票是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二手车属于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该车是在2009年之前购买的,适用3%减按2%的税率交税,若该车是在2009年之后购买的,购买车子的时候抵扣了进项,二次销售要按照17%交税。
一张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后,要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为车子过户时,公安局只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现在发票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样,可能是公司对车子的报价偏低,而二手车市场是按照市场评估的价格开具发票的。那么,公司开出的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公司不一定需要开发票,但可能需要企业补交一笔增值税。
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款项,说明这笔款项应该由子公司付的,只不过是由母公司代付。资金由母公司代付,但这项经济业务是在供应商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那么供应商应该将发票开给子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不论款项是否支付,企业发生在当年的费用就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并获得了合法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在网上聘用人员,应该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为他们交社会保险。按照目前税务机关的观点,这些人员属于兼职的,从企业获取工资,应当计入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均为所得税项目,二者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是非独立性所得,员工如何工作受企业管理,劳务报酬所得是独立性所得,员工如何工作自行决定。
企业按劳务报酬来代扣代缴个税,说明聘用的人员和企业之间相互独立,那么企业与独立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应该开具发票,所以企业应该让对方提供劳务费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可以去国税局代开发票。若没有发票,则企业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这笔费用税务机关肯定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