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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根据上述规定,开据日期不可以修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既然另行成立“酒店公司”,则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优于子公司”。因为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所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其他税种都是要视同销售计税,因为分公司通常亦为独立纳税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免征契税的“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而非投资形成上、下级关系。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明确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您好,产品要经过工程设计、工艺制造设计、生产制造3个阶段,相应的在这3个过程中分别产生了BOM,我们一般称为工程BOM, 设计BOM,计划BOM
工程BOM 和设计BOM 是工程设计人员为了知道产品的整体材料信息,形成的物料清单,这两个BOM 是不包括人工和制造费用的。
而计划BOM 是用来生产使用的,所以这个BOM 是包括制造费用和人工的。
【解答】您好!
对于本公司(投资方)来讲,如果以货币资产投资,没有直接涉税问题;如果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则视同销售处理,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解答】您好!
基于“第一天买第二天赎回”之特性,个人认为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为合适,则上述分红作为“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
一、既然属于“差旅费”,当然按照“差旅费”进行账务处理。
二、按照实际受益原则,在各个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费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先放的第一二联打印的,又放的第三联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如果该高速通行费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的支出,可以报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从房地产公司买的房子,现转让给甲公司,不能以直接让房地产公司给甲公司开票,如开具涉嫌虚开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研究和试验发展
16、专业技术服务业
17、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包工包料与甲供材税收上主要区别是建筑材料由哪一方购买,进项税由哪一方抵扣问题。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购买材料和进项税抵扣对开发企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