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从文件措辞来看,如果软件支持,修改原先科目较好;因为这毕竟不是新设科目、新旧并存,而是以新代旧。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A公司自然人股东撤资的行为没有少交税的筹划方案。
另外,个人股东所持股权拟转让价款500万的方案,有被补税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因此缴纳契税的前提是存在产权转移契约,如果贵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产权转移给贵公司,则应由房地产公司向贵公司开具发票,贵公司再销售给买房人,构成二手房买卖,此种情形下应按房屋买卖缴纳契税。
3、如果贵公司只是居间促成房地产商与买房人交易,由地产商将房子直接销售给买房人,贵公司只收取佣金,则贵公司与房地产商之间不涉及产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4、从问题表述看,贵公司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合同虽然涉及到产权问题,但是产权是否转移具有不确定性,需待特定时间后才能确定,因此暂不需要缴纳契税。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缴纳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支付红利给境内母公司也不涉及其他税费,如实申报纳税申报表、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即可。至于银行方面,建议咨询一下当地人行或者开户金融机构。
从财税角度讲,没有关于《实习生薪资证明》的统一格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目前明文规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此规定,已开具营业税发票更不能因营改增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将已缴纳营业税的收入,通过换开发票的方式,达到抵扣增值税的目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福利企业外,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需要缴纳所得税。
问题列举情形应该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自用或出租的房产,房产税一般计算原则如下: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 1.2%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减免比例及征税区域,参见沪府发[1986]129号《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
筹建期开办费在开始经营后一次性计入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你司在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被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以成本价转让,转让环节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上述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具体的免征手续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准备。
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还有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规定:“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涉及的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因此要按本项目同类型房产市场销售价格计税。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简单地说,就是将境内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外部分收入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境外收入份额对应内进项抵减,抵减的最高限额就是按照规定计算的税额部分。
对于来自同一国家的,抵减不完的余额,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你的例子,假设收入平均,不考虑速算扣除。境外所在国家的税率为50%,境外已经缴纳30*50%=15万元。则年度申报时,境内外收入130万元适用45%的税率,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45%+30*45%=58.5万元。由于境外已经就30万元部分缴纳了15万元,因此,该个人只需缴纳100*45%=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