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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售,出售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当时已经抵扣增值税,现在需要按13%计算增值税,未抵扣的需要看什么原因未抵扣决定适用税率)、印花税,且当时已经一次扣除,那么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零,现在出售还会产生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您画红框的栏次是合计栏,是自动产生的,不是手动填写的,您填写22年的'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栏次后就会产生您画红框的栏次金额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所以你贸易公司购入再销售也是免税的,不是用免税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条第3款,你企业为产蛋购进的青年鸭应在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因青年鸭不属于你企业自行繁育,这一点在鸭子进入老年后依然没有得到改变。因此不属于你企业的自产农产品。因此不能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假如你企业将老年鸭子育肥后再销售,依据税法可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问题是老年鸭子育肥,在自然规律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另外老年鸭子转为育肥鸭,会计上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3、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根据该表的填表说明,如果只是简单的将淘汰掉的老年鸭进行销售,相关会计数据无法提现到这张报表上。所以简单的淘汰掉的老年鸭进行销售不能享受农业生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的规定,你企业如果把老年鸭进行育肥后再进行销售可以享受农业生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一定要考虑好,老年鸭育肥在自然规律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
4、买青年鸭没有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实际购进青年鸭时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应当以双方认可之公允价值确认,可以开具发票。
一、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冲销账面价值之净损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请您补充一下,您打算凭这个《债权调节协议》,在税前扣除什么项目的支出呢?(债权本身也不是成本费用啊。)
从发票本身来看,没有太大问题。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现代服务包含文化创意服务,而文化创意服务又包含了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当然,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相关分类,如果开具为“广告服务——其他广告服务”或者“会展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之类,可能更加准确。具体您可根据实情,结合这个表看看。
请问您的收购方式是哪种?简单来讲,是把这个破产企业的资产等全部拿到您公司,破产企业注销?还是通过股权收购,破产企业还存在呢?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不存在“旅游服务*代订车费”一说,因此这个发票开得本身就有问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而且作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别的普票原本不行),得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行。
您好,
要看企业有没有《 应收账款全周期管理制度》和《员工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这个问题,可能会有异议,我谈谈个人看法。
首先,发票开具“三流一致”,即销售方(施工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保持一致,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行为。
而上述情形,如果乙方和丙方,基于合法目的、真实交易,而进行债权转移,则是另一项业务,应当并不影响上一个业务,即甲方与乙方之业务。况且,债权转移乃是民法典之规定,其效力原大于税法文件。并且,乙方要求甲方直接付款给丙方,事实上,对于甲方与乙方业务而言,收款方仍然是乙方,换句话讲,甲方把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比如丙公司账户),即为向乙方付款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