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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B向境外支付的货款不必代扣增值税,因为不属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如服务款项则要视服务是否全部或部分或根本不在境内而定,前二项属于境内服务应代扣增值税,后者属于境外发生服务,不用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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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按6%开发票要区分不同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全文有效)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此条款营改增后显然已经过时,但仍有可借鉴意义,至少是用来区分软件是“货物”还是“信息技术服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货物”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17%;如果纳税人在销售软件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按“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2、错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要求开具的发票,接受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开具方还会因未开具发票而受到处罚。
【文件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失效)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也不得据以记账核算。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根据国税发〔2008〕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这个是期权激励,所得税的实际支付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的,实际作为一种奖金吧,每年预提,实际支付时按照可以按照12个月平均计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际上也不是所谓的期权,只是一种奖金,只是这个奖金不是每个人都有,也不是马上支付,这样的话每年把这个预提出来,先做纳税调整,到实际支付的时候再调回来,所得税最终是不影响的。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员工在母公司受雇,同时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其从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为上述人员支付工资的,只由母公司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
一、增值税方面
在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财会〔2016〕22号中有规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那么你公司的这个业务是房地产业务或吗?如果不是就不用申报增值税,如果是,就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你公司开了发票, 也发出了商品,就要按规定确认收入。
三、增值税账务处理方面
在财会〔2016〕22号中有规定,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不知你公司的具体情况,请对照上述文件规定,做帐务处理。
公司财务人员先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扣完之后再发到包工手上。
印花税是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合同类型征收,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类型无关。如果你公司签订的是财产租赁合同,就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你公司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就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购销合同,没有特指购销合同标的,按文理解释方法分析,购销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实物。
如何正确理解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中的正常损耗和正常报废?须要与增值税的正常损失相对比理解。两者既相似又有区别。增值税关于非正常损失的定义采用正列举: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除此之外的为增值税的正常损失。但企业所得税对正常损耗和正常报废的界定范围相比较而言却窄得多。比如存货过保持期的损失属于增值税的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正常损耗,须要进行专项申报;再比如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损毁报废,属于增值税的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正常报废,须要进行专项申报。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各省一般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如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对于纳税人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或虽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处理。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且符合实际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2、按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因此大部分零售业务的消费者属于免税范围。
3、除了特定业务(比如证券交易、产权数据)有代征、代扣印花税规定之外,目前印花税没有代扣代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水果变质腐烂的原因是“商品滞销”,而非“管理不善”;前者属于市场范畴,是正常的经营损失(水果过期腐烂的情形,任何一个卖水果的都会出现,自然可以称之“正常”),而后者则属于人为范畴。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既然税法未对“管理不善”给出定义,则行政相对人依据常理判断即可,不需要承担解释税法之义务;同理,税法未明确要求的情况下,纳税人也无义务“需要第三方价格或其他的鉴证报告”。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Debit note问题
1、会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文件是这样规定,但如果你合同中签订的是按合同。
2、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中,我们可以看到分几种情况:
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如某商品100元,为促销,可以打八折,那么就是按80元出售,这个销售额就按80元计算。
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这个就是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 。
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所以,要对照上述文件内容,看企业到底是哪种情况,再定是不是涉及增值税减少,如果是冲减了销售收入,那么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会减少,所得税前是否扣除要看是不是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折扣规定。
Credit note问题
查了下Credit note指因质量原因或货物短缺,客户拒收部份的款项,也就是说明不需支付的款项,上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中,有这样的条款: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个人理解,如果是冲减了销售收入,那么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会减少,所得税前是否扣除要看是不是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折扣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