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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于如何入账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处理是来自外部的需要合法发票,如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而由企业自行发放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补贴,则根据相关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和企业制定制度及标准,自制原始凭证,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到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什么: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如: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现行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建议: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建议贵司参照财政部和贵省的标准作比较,制定合理标准,并与当地地税机关沟通一下。
从原文件第一条看: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织行业产品、谷物磨制类产品、生物电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及《山西省棉花初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表》(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个人理解,共有四类纳税人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一是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织行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谷物磨制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是生物电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里的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是指所有涉及批零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不只是皮棉行业。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只是明确一下各行业的代码。
以上答复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的业务,一律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上述情况看,你公司实际是向外公司销售的是力(或热力)不应该开具天然气,应该开具热力(暖气)税率13%。你单位属于临时发生,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经常性业务:建议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并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营改增之后的相关政策规定★★
1、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32.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4、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5、前海国税纳税咨询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某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建议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深圳地区是要按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没有的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再开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企业发生经营范围里面没有的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到主管税务局核定临时的税种开票。
一、政策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综合上述规定分析:
(一)如果已经先开发票,则开具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
(二)如果尚未开具发票:
1、若于培训活动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款,则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2、若于培训活动开始前收款,则此时“预收账款”不发生纳税义务;
3、但若签订合同并约定了收款日期,则合同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则培训完成发生纳税义务。注:通常情况下,培训活动收费是针对整个培训,而不会区分每个科目收费多少,所以这里的培训完成也应是指整个培训完成;特殊约定另当别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销售和出租2016年4月30号前的不动产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且他们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估计你可能获得是这一类型的发票。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2.发票内容要求真实填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而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但考虑到我国与一百余国家与地区签订了税收双边协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一)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二)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也即特定情况下,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该文件还规定:对滥用企业组织形式,不是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是以逃避税款或获取优惠的税收待遇为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以防止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
也即对间接转让股权行为适用穿透原则,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征税权。
当然,不管能不能抵扣,收到的增值税专票都要认证抵扣,不能抵扣做进项税转出。
1、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情况下,咖啡机、饮水机(包括桶装水)、饼干饮料属于集体福利。
2、集体福利支出一般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