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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上述拆除费用应当作为大楼成本。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也是这个原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损失如果符合上述政策,提供损失资产原始凭证以及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等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的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只有2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减半,20%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可以理解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纳税期限。不同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不同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不是“企业只有一种纳税时间的确定方式”。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开出17%的发票,17%的票开出,开错了下个月退回,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请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因此,扣除项目中不包括增值税,而契税是资本性税费,计入到土地成本中,所以是随土地成本扣除的。旧房转让是按照评估价格和折新率计算的。
【解答】您好!
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式。非独立核算不需要单独设账。但是在报税层面,这个可能涉及税法与会计的结合问题,有时也要求报表;虽然非独立核算,还是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尽量从系统中能够通过吧。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应依照上述规定就地缴库。但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通常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皆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增值税销售行为、只进行内部研发、没有房产或者土地、也无其他应税活动(比如支付工资、签订合同之类),则不涉及申报纳税。如果发生上述业务活动,则需要依照规定申报纳税。同时,管理程序上仍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76号)规定:“一、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加工品及粮食复制品、豆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夫、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由于属于地方文件,且时间较早,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关系,只要符合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即可。
一、小微企业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解答】您好!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是某企业,而是某项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不是“销售混凝土的企业”简易计税,而是企业“销售混凝土”简易计税。因此,“销售混凝土的企业”发生其他没有规定可以简易计税的项目,则不应简易计税。
二、混凝土企业发生租车业务,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
三、一般纳税人租车业务,适用“动产租赁”税目,增值税税率17%(五一之后16%)。——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四、经营范围之外可以依法、据实开票,有两个税务答疑可以参考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什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