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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般来说,单位使用员工车辆费用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给员工发放车补;二是员工和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位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签订租赁合同的,单位支付员工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缴纳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车补或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直接支付给员工部分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提醒的是,员工与单位签订借用或无偿使用合同存在涉税风险。
1.宣告发放股利和支付股利的条件:首先,发放股利的决议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次,公司要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和足够的现金。
第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宣告发放股利。没有时间频率限制,一般在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时宣告发放股利。
3.流程:
(1)由公司董事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股利分配预案,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3)宣告发放股利。
4.一般宣布股利日 股权登记日 除息日还有股利发放日间隔是多久是由股东大会决定具体的日期。
5.收回投资的方式:分配股利;转让股权。
6.发放股利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但是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发放股利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没有关系。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一样放不过放管理费也没关系,放附加更贴近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以境外公司名义报关进口,则境外公司需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也就是设立机构或场所,作为收货人,才能报关进口。因此,这样的报关进口模式下,作为中国境内的收货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本答复仅供参考。
管理费主要指其他企业分摊的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会被认为是和企业日常经营无关的(是别的企业的费用)的费用,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管理服务费主要以服务为主,这方面会被认为是企业日常经营需要的费用,所以是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实务中,管理费和管理服务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分辨,很多名义上的管理服务费会被税务局判定为管理费同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特别是在一些金额较大的对外支付。所以需要对于合同条款描述、服务的受益证明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推敲,同时需要关注转让定价的风险。
测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为企业实发工资,包括实际发放给工程建设人员、研发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工资,在计算好实发工资后,再以实发工资的14%为限额对实际发放的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
艺人文艺表演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来自境内的应税收入,如果其不在境内,境内代理人或接受服务企业要去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同时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就相当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正常抵扣(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7行“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的是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公式中是"税率",按照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不是征收率。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2.3完整版》【报送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
(2)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3)其他说明材料 (请咨询当地办税服务厅) 。
贵企业的问题说的不是很明确。提供停车服务按照实际发生的营业额计算申报纳税。
1,增值税申报纳税不是按照当期领购的定额发票的总票面金额申报纳税。贵问题如果是表达是否按领购票面申报,则不是的,应该按照发生金额。
2,已经提供服务的发票金额需要申报纳税,但是如果存在有不使用定额发票的营业额的,则一并按照全部销售额申报纳税。
首先分享对是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确认问题的看法,该问题主要是看企业的未来规划和发展。在现在的实践操作中,如果以创业板或主板为未来IPO方向(同时已经进入报板前的3年准备期内)的企业,建议还是在审计师的指导下进行费用和资本公积的确认,审计师将会根据您员工的服务期限及股权的分配原则,分批确认股份支付的阶段。如果您在3年内不以报IPO为目标,或离IPO尚有一定阶段,则建议不用进行股份支付的调整。在实践操作中,很多新三板的上市公司也均未就股份支付问题进行调整和考量。
其次是转让价格的问题,公允价主要以最近一次PE进入的价格作为公允价,一般周期会参考半年内是否有新的融资或发生过融资来确认价格。
最后是个税问题,这个主要看您转让给合伙企业的价格是如何计量的,一般情况下,当一个企业估值较高的情况(1亿元及以上),通常转让给合伙企业的价格是按照较大幅的折扣价格来进行的。举例一个企业的初始价格为100万元,经过一年的经营,获得了1亿的估值,大股东将10%股份转让给一个有限合伙,转让的市场估值为1000万,您实际设立有限合伙的金额为200万(您未来将实际卖给员工的价格),则800万确定为股份支付(假设您符合当期确认的股权转让规范)。该大股东名义上获得了990万的增值(1000万-100*10%),按理是需要按990万的基数交纳个税的,但是实际上该笔金额并未在市场上真正兑现,未来是否能兑现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先以有限合伙设立的金额作为实际兑现金额来计算缴纳个税的基数(在上述案例中,则为200万-100*10%=190万)来缴纳个税(一般情况下,购买有限合伙的份额是需要员工实际出资的,可以理解为设立的金额就是员工未来会实际出资的真实金额,该情况为员工实际出资的真实金额减去您的初始成本的差额来缴纳个税)。 则自此,您对这笔股权的税基就从10万提升未了200万,未来当您在资本市场真正兑现的时候,对于这部分已经缴纳过个税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就可以减去200万进行计量了。
不知上述问题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有问题,可以继续交流,谢谢!可发我的邮箱348183749@qq.com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实际操作需以审计师及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您的理解基本正确,会计分录也无大问题。
一、货币、实物皆是资产的表现形式,您拿47万元资产(现金35万元、实物12万元)换47万元资产(新车),和拿47万元现金资产购车并无区别。因此,对方应当按照47万元开具发票。
二、有几个小问题提示一下:
(一)既然适用17%税率,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较好;
(二)我算了一下:47/(1+17%)=40.17;40.17*17%=6.83
(三)严格来讲,固定资产清理还可能涉及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最后才结转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