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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前冲减销项税额,因为购买方未开具《红字信息表》,还没做进项转出,所以销售方不得提前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可多次根据《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你公司在收到购买方《红字信息表》后,先就返利开具红字发票,再就实物返利的货物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就返利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实物返利取得的蓝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
你公司就返利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因就返利开具了专用发票,应做收入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买卖货物期货合约的行为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明确指出“金融商品转让”是指“非货物期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和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沪税政一[199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商品期货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经营商品期货交易的征税规定暂明确如下: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包括标准合约期货交易和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
(一)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为各类商品期货交易所。但对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如果在实物交割中,不开具交易所商品期货实物交货专用发票,而是将会员单位的卖出交货专用发票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的,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为从事商品标准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
(二)上述期货交易纳税人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以向税务部门购买并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为外地进场会员单位,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按以上规定申报一般纳税人并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
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
(一)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所得的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应换算成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依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或退还)增值税,实行盈缴亏退,由交易所在结算持仓盈亏时或清算交割平仓盈亏时统一汇总后缴纳(或退库)。
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应退)增值税=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平仓(持仓)盈亏÷(1+增值税税率)
(二)从事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实物交割时,由供货方按卖出交易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交易所;同时,交易所按买入方的买入交易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购买方。平仓盈亏的应纳(或应退)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由交易所统一缴纳。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实物交割时,如果交易所不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交易所将买入方的企业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内容告知供货方,由供货方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后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如果交易所转,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方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交易所,再由交易所按同一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入方。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分解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实物交割卖出价(或买入价、结算价)÷(1+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五)平仓盈亏、持仓盈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各交易所或会员单位应在成交结算单上增设“应纳(应退)增值税”栏目,并在每份成交结算单上统一加印“期货交易增值税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期货交易人的入帐凭证(“期货交易增值税专用章”样式附后,由各主管分局按统一标准印制)。
五、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时间
(一)从事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的平仓盈亏的纳税环节为期货交易的实物清算交割期。
(二)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平仓(持仓)盈亏的纳税环节在合约平仓或持仓结算期。
(三)平仓(持仓)盈亏的纳税时间为每月一次,由交易所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将非标准合约交易的平仓盈亏和标准合约交易的平仓(持仓)盈亏分别单独记帐,计算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般是可以报销的,但是会有限额标准,不过具体情况各个公司都不同,请事先谈妥。
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
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非上市企业的融资估值能作为评估股权转让公允价值的参考。本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是40-4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分摊成本费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以此推断,个人福利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是一般规定;然后,依据以下特殊规定再向外减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更加明确,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特定生活补助费”和“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福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类似,亦可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结转“税金及附加”科目。(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式与教育费附加一样,只是征收率不同,所以结转“税金及附加”没有争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等数据计算,网上有人认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实都差不多。)
1.转厂,也称结转,实指深加工结转。具体是,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转厂的两个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称为“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它是进料加工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基本的出口退税政策与一般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同。
2. 进料加工贸易,简单地说,就是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料件时是购买的,出口对象不一定是供货方。这种贸易方式下,料件在进口时是保税的,复出口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进口料件部分由于保税,在计算时实行抵减办法。简单地说,就是国内采购的部分可以出口退税。
3.一般贸易,简单地说,就是生产销售的出口货物,其采购的材料全部来自国内,或者从国外采购的货物实行进口报关征税,出口时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全额计算。
4.来料加工,简单地说,就是接收国外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加工后复出口给该客户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不可以退税。
从以上四种情况分析,转厂贸易,由于多数地方实行深加工结转免税政策,中间环节耗用的国内货物在最终出口环节不能享受退税,是一种不能充分退税的情况。来料加工对于国内耗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只免税不能退税,享受不到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与一般贸易只是对于进口料件是否在海关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最终的出口退税的计算结果相差不大,主要差异是进料加工需要手册监管,比较麻烦一点。
因此,如果国内采购的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建议选择一般贸易或者进料加工贸易,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之间在税负上相差不大,可以从其它方面给予综合考虑。
这个不生产塑胶也可以开加工费的,无需要做执照和税务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如果购买的货币型基金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那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必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