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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选择简易征税办法的,可以按照5%进行异地预缴。
你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项目。增值税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合作单位向你公司提供品牌做营销,是销售服务行为,应当就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向你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是6%。
您的问题应该是比较偏金融方面,我们主要回答财税领域的问题,不好意思。
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晰,感觉有点像业务分包,但从现有的问题描述来看,因为境外机构人员不入境,所以应当不构成常设机构。不知能否具体说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综合上述规定,既然零件销售与维修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相同,且分别开具能够更加清楚反映业务实际情况,因此上述开具发票没有税收风险。
首先我们解释一下“管理”的概念。这里指的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或者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非提供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虽然现在都提倡服务性管理,但这与税收范畴的“服务”毕竟并不一样。如此,我们根据是否提供服务,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解释。
一、如果不提供服务(只是行政管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上述“国税发(2008)86号”文件也明确了这个问题。 二、如果提供服务,服务应该是在境内发生吧?
(1)自然,本公司接受服务,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同时,上述规定也已明确,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作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来讲,子公司境外支付服务费用,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政策,这两种政策的退税依据和计算方法都不一样。因此,两种退税不能同时应用。
根据贵司情况,外贸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退免税政策,但是少量的生产及研发业务不适用该政策,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但是,除了国家规定的不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贵司业务增大,建议分设生产企业,分别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1.学校员工工资通过其他方式发放,不知道是什么道理。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学校应该是不可以的,这是事业编制的工资性财政拨款支出,没有相应的工资支出,可能造成问题。
2. 劳务公司代开发票,是非法行为。
3.如果员工以劳务公司形式管理,虽然可以存在这样的渠道,但是,一旦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形式,则该员工的性质相当于置换成劳务派遣人员,他的工资性待遇就全部划归到劳务公司,这样的性质转换,员工会同意吗?不要把财务筹划想得简单。
4.向把员工的收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按照学校员工编制,另外部分按照劳务公司派遣,这样的想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哪里有一个员工两头靠支出费用的道理?如果这样操作,会存在巨大税务风险。
5.即使成立,劳务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也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同样需要缴纳个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并计计算个税。因此,总计申报个人所得税没有什么区别。
政府返还的20万元房租费用,应当在收到政府返还款的当年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计入当年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申请抵减税额的专用设备性能参数必须符合公布的专用设备优惠目录中所列明的所有性能参数。所以并不是只有一两个参数符合就可以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以下简称“该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该公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这就是说,年度中间即使存在某分支机构注销,对于其他分支机构来讲,确定比例的三个因素数额并不改变,只是分配比例发生了变化。
三、举例说明:
假设某汇总纳税企业每个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则所有分支机构应当分摊100万元。
假设原有5个分支机构,按照上面公式计算出的比例完全一样,则每个分支机构分摊20万元。
假设第三季度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注销,则其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所有分支机构仍然应当分摊100万元,则每个分支机构分摊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