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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签订无偿使用,是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无偿应该是不存在这两种税的。如被核定租金了就要缴纳了。自然人车主取得汽车租赁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书立双方按租金的0.1%进行贴花。
至于企业所得税,先说个普遍的观点: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前提: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具体的还要看签订的协议。一般来说,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但是,不同地区还有不同具体的规定,建议咨询一下您所在地区的税务局。 因为根据目前各地税可参考的法规条文,几乎都是要求有租赁协议并且有租赁发票,这里肯定不包括形式上的无偿租赁,至于在有偿租赁的情况下还是否可以报销油费等,各税局观点不一,具体还得看当地税局把握。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因此上述四人可以以所持技术成果评估作价后入股,并需办理技术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同时依据上述公告精神由被投资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备案,则相应技术入股之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点再由被投资企业扣缴上述四人的个人所得税。
补充回答: 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所以属于上述的是可以到相应部门办理转让的,不过技术秘密不受法律保护,而是企业自行保护,这块是没有办法转让的。
对于最后的问题,如果你卖的时候,只卖了200万,这个200万低于卖时点的评估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届时按评估价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另外,你这软件研发出来花了10万,评估为50万入帐,这个40万的税暂时不交,等到将来拿到货真价实的转让股权款200万再交,则老帐新帐一起算,按200-10万=190万算。
按照规定,对外支付单笔超过一定额度(五万美元)需要备案。 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在境内销售服务为限,如果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类似,如果是境外企业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分两种情况: 如果相关服务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如果相关服务是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则只有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并且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项核算。目前关于国际货物运输是否包括境内运输部分,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口径。总局对国际货物运输有个解释是,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等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根据目前的情况,货物运输代理业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
1、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免税优惠方面,是否存在不应享受免税的情况而申报了免税。同时,免税业务与非免税业务是否分开核算,相应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2、 差额征税方面,代理业务的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3、 进项税额方面,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业务、包括三流一致方面的风险。
4、 发票开具方面,首先防范虚开风险,另外,免税销售额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免税销售额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要与实际业务相符,比如虽然有运输资质,但没有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开具运输发票。
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你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依据的文件已经作废,最新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会计处理上会针对库存商品按照市价和成本价每月对比并计提,下月会将上月冲平后继续计提,对于年底12月计入营业外支出评估的损失,需要做资产报损才能税前抵扣吗?但是这个又不是真正的损失。
这是相对于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不属于资产损失,可以通过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来处理。
集团分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注意不是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规定: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具体指的是: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白云石份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应该缴纳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你单位如果收购的是未税产品,则是需要代扣代缴的。
香港公司上述人员是否构成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要看这些人员在境内是否为香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比如代香港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如果有上述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在境内的常设机构。
如果香港公司的派驻到境内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是实施对境内子公司的管理,没有为香港公司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常设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按照目前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委托方索取发票的,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适用免税政策,则无法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全额开具税率6%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