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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委托方索取发票的,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适用免税政策,则无法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全额开具税率6%的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对真实雇主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因素:
(1)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2)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
(3)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支付的该项报酬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存在一定联系,例如,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
(4)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
(5)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新加坡企业派其员工到中国居民企业工作应考虑上述因素,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其真实雇主身份。如果上述员工名义上为中国企业职员,实质上履行其派出企业职责,则同样参考上述有关标准,在判定新加坡企业为其真实雇主身份前提下,按第五条的规定判断上述新加坡企业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结合上述诸要素考量,我们认为该高管不构成法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不需要就所支付的款项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应作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在中国境内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因此在支付上述款项时需要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您想问的是抵扣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的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如果该商业保险和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有关,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一般员工出差购买的保险不得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不知道贵公司付款是按开票金额付的吗?如果与贵公司付款金额不符,这是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也会涉及到偷税的概念。因此最好退回让对方重开。
如果开票金额与付款金额相符,只有单价不一样,一般是可以的。只要你是按真实交易价格开票即可。但是如能避免,最好不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这个题意有点不清晰,代理公司是提供代理服务,还是经营业务?
1.按照题意,好像代理公司进行经营业务,那么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代理公司抵扣的。然后,代理公司按照国内贸易销售给贵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市场的正常行情或者货物的原因,导致低于进口价销售,是符合市场经济行为的,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确认销售额。
2.代理公司是代理行为,给贵司进口货物代理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此种情况下,应该没有低于进口采购成本的问题。
答案仅供参考。
没有发票,一个是产品出问题不能维权,还有一个就是可能会有经销商与偷税漏税机构之间的勾当,因为发票是可以变卖的。
不清楚这首付购房是什么意思。从单纯公司向职工个人借款,不支付利息的情况分析,虽然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但是,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由于是免息,没有经济利益,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要注意,如果存在诸如给予实物等形式的利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此种情况属于一种违约赔偿款项性质,5万元赔偿款项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应该取得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一、关于电力电线电路巡线维护的增值税问题
1.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电力电线电路属于什么资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标准。该标准将输电线路列入305000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因此,电力电线电路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因此,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电力电线电路巡线维护符合修理修配的情形,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各电站电表箱等更换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因此,各电站电表箱等更换符合建筑安装服务的特性,应当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要判断你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500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首先看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依据你提供的资料显示,该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其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然后,需要看你公司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如果你公司拥有上述资产,那么看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如果你公司在第二次转让股权时,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1500元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子2015年5月1日起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78号)是转发(粤地税函 [2009]940 号)文件,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 [2009]940 号)文件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中被废止。因此,你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不能再参考这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