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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般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均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定期存款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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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已于2013年1月1日废止。
二、根据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用补交增值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有企业仿冒我公司产品,胜诉后获得赔偿”并非上述销售行为中任何一项(如果属于销售行为,那就不违法了),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解答】您好!
这个不用再作分录,本身就挂在账上,直接填写申报表即可。该明细科目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他明细一并定期对冲。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价外费用都要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您应首先填写: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再填写: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自动生成的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这样就不会有所得税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从税收的角度,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长进行培训,取得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理事长进行培训是否可以收费还请咨询当地的管理部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