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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问题,我只能按文件政策规定答复,才能没有涉税风险。否则,要想作假,怎么作都是假的,存在巨大涉税风险。
【第一个问题】对于工人工资不须有发票,可以凭出勤记录及工资列支,而你公司不想交个税,又没有发票,只能是在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间犹豫了。建议按财会制度规定进行真实处理,要依法代扣个税,否则有涉税风险。而业务费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入账,才能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又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具体规定如下:
一 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 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5.国、地税发票种类混淆
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费用发票
【第二个问题】借款不可能无限期不偿还吧?应付账款挂账多年需要缴税。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已全文废止)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新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各省市规定不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1.你公司因项目合同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少支付的5万元,应从销售额中扣除。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把这5万元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公司给项目合同取得的全部价款是不包括因质量问题给客户折让的这5万元,因此发票金额中不能包括这5万元。
2.你公司在计算收入时,应当把这5万元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项目合同因质量问题给客户将少支付的5万元,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收入中扣除。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如果折扣商品金额不大,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备案;如果金额较大的话,需要到国税局进行审批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审批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咨询一下单位主管税务局。
2.公司季度或年度员工工作总结会有聚餐等发一些小奖品,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议费扣除标准,可以记入会议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业务招待上,税收政策没有对招待的人员比例有规定,因此,一般确实以招待客人为名义的招待费用,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企业通常的做法。没有听说过按人员比例划分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2.如果不想以业务招待费入账,就麻烦了,得有理由,如职工活动等,但一般最多是列入福利费,一般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否则有税务风险。
您好,《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指出,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不在征收个税范围内。但是由于该文件规定的比较笼统,差旅费津贴没有进行规范的定义,也没有对开支范围、金额标准等进行限定,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该政策时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更细致的处理。因此还是建议去查收您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答案仅供参考,谢谢。
现行文件没有具体开票时间的限制,只要是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就可以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1993]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免税规定】现行文件对教育服务是否免税,不是以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区分,而是以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区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描述,合并后产生的直接后果是 C的直接股东将从B1变为X,换一个角度讲,也就是 B1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形式上“转移”给X公司,所以这种变更非常有可能被判定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既然是股权转让,并且是直接持有股份的B1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所以会要求征税。
根据目前的规定,S是否并入对是否判定为股权转让没有实质性影响。 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外购原材料,除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自产货物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外,都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自产货物: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因此,从贵司情况来看,可以将外购原材料与上述情形对比,不符合的则不可以退税。就多数企业的情况和贵司描述的情况看,基本上不符合该情形,就不可以退税。
二、贵司组装生产的H产品属于自产产品,出口可以享受退税。原材料A作为配件出口,如上所述,必须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才可以退税,否则不可以。
三、无论是全部出口,还是内外销都有,出口退税政策是一致的,所以对于出口是否可以退税,同第二条的分析一样。
结论,由于贵司描述的事情不够完整清晰,所以不能完整下结论,但总结起来就是: 贵司外购原材料A,除非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H产品属于自产产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缴纳增值税是指为他们提供进出港口服务的要缴,货物进区不进境不缴。
1、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登记确认的经营资格,只有获取了进出口经营权,才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它本质上就是一种资格登记行为。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行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反,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就不得从事进出口业务.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具体经营业务中是自行进出口还是委托代理进出口,属于经营方式问题,与经营权是两个概念。举例: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直接销售给客户,也可以销售给中介商,由中介商销售给最终消费的使用者。两者之间没有矛盾。 对于有自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其它企业进出口,有可能是客户的业务并不是自行接洽的,所以需要内销给别的公司。
当然,具体情况很多,需要具体分析。
总之,这样的经营方式没有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