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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现在做无票收入,假如短时期内甲方仍然不要发票,长时间还可以再开11的发票吗?”。贵公司在2018年5月1日前做无票收入,说明此项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5月1日税率调整后,税务机关可能规定一个阶段内,可以开具11%税率的发票。
【解答】您好!
显然,上述参展目的就是广告宣传、促销等用途,计入销售费用理所当然。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理解为永久停止使用而不是停产的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但各地对上述政策解释有所不同。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解答】您好!
这与营改增没有关系,前后政策其实一样;可能之前有的人弄错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发票开具必须“票实相符”,这个毫无争议。
举例来讲:甲是发包方,乙是承建方。工程总值1000万,甲供800万,建筑200万。您可以往加工费上想,乙干的就是加工,只是收取加工费;甲把材料堆那儿了,自始至终都是自已的。乙按照实际干的活给甲开200万发票;甲自已购买材料还有800万发票,二者合计1000万,结转工程成本。从来都是这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给予食堂发生的费用补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既要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等相关原则,又要提供适当合法凭据,如食堂购买蔬菜等支出应取得发票,应取得未取得发票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纳税调整。
【解答】您好!
我个人观点认为(仅供参考),既然本次增值部分已经纳税,则此部分金额应当一并作为股权原值予以税前扣除。但是,我却没有找到直接政策规定。建议您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营业执照等还没有批下来,那这段期间给员工发的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需要到税务机关建立一个临时户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海外子公司注销清算,剩余财产应分配给国内母公司,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处理。
根据汇发(2009)30号文,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如需详细指导,欢迎进一步咨询,并请将企业详细情况告之。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就是说,谁接受服务,发票开给谁;虽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这里的“付款方”应为实际购买方,总公司只是“代付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代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总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费用并取得发票并无不妥。但是,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分别就各自承担金额,向总公司、子公司分别开具发票。
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会计上将应交增值税转入了营业外收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所以,填报在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