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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德国银行补助德国总部一部分资金,但与在中国的德国企业有关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部不再把钱打回在华德企的对应补偿是什么?是减少年度应付利润吗?肯定有相关的利益补偿。中国此项补贴贷计“营业外收入”缴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总部不会把钱打回在华德企,也不会有补偿。中国境内的德企不申报,中国税务部门暂时不知道,但如果相关税收情报交换发现有来自中国的收入未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那自然有涉税风险,难免要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处罚。正确的做法是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在德国再进行抵免。
1、根据正常方式计算得出2013年度多交所得税287707.79元(包含自查和少计成本),该所得税可退还。
2、建议该所得税计算和退还应该追述至2013年度重新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确认多交所得税金额,在没有税局确认的情况下填写在<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不合适。
如果该出口货物真实存在,财务上未作出口货物账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需要调整,进项转出额根据生产型企业和贸易企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文件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
是的
答:你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时,保险公司所代扣代缴的车船税,在营改增以后,不能包括在增值税发票金额中,而只是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这时,发票金额只有交强险金额,没有所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金额。你司所取得的这张发票可以作为入帐凭证。报销金额以保费金额、增值税额、备注栏中车船税税额三项合计金额作为报销金额。可以通过审计。
那你只需要就你支付给他的款项报税即可,不需要汇总国外的部分申报的。
该种情况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判定,通常年度在境内小于183天时,只需要就国内公司支付或承担的工资向中国缴税。如果该外籍人士的工资完全从境外走,也不向中国公司收取,那么可以豁免在华缴税。
开瓶有奖一般都是企业直接承担税金的,是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对于小金额的,一般是一个月或活动结束后列个清单企业一次性申报缴纳;如果是大奖,是要中奖人提供身份证和个人自己承担20%的个税的,比如5000块大奖他实际只能拿4000,1000企业要替他交税的,而且一般都是要求他们现场验明身份才可领奖的
财务上很多处理方式看看是重复了但原理是不一样的。第一笔是体现的货到票未到的暂估,有可能价格也是暂估的意思,而根据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处理规范,隔月发票来了讲上个月的暂估原路冲回,然后重新办理正式的入库账务处理是为了体现完整的会计核算流程,这个时候正式的有可能与原来金额有差异,但这样能真实的体现会计业务的全过程,暂估是不一定完全正确的。
根据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常项目下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但还是使用美元结算一样,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 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工作。
2. 企业需要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台帐,准确记录相关的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3. 企业需要按照现行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定,办理相关国际收支申报。
4. 特别提醒,一定要做到出口合同,报关单,发票的币种都改为人民币计价,否则满足不了国际收支申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