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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无需发票。
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是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应适用“贷款服务”,税率为6%,且不得抵扣进项。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服务,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应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可简易征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按照36号文件,资金池业务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样,从资金池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一方,需要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却无法就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企业之间需要重新考虑资金池的安排。
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也得到了延续。根据36号文件,集团内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统借统还业务不同于资金池业务,指的是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并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的业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应该和主管国税机关充分沟通,就“集团企业”的认定达成一致。现在,有些企业构成了集团规模,但是名称中没有“集团”两个字,部分地区执行时必须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认定的,否则不能适用该政策。二是必须是统借方按照支付出去的利息给下属用款单位分割,其总额必须相等。比如说,某金融企业集团总部开展的一笔统借统还业务中,一共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是800万元。在向下属企业分割这笔利息时,分割后的总额也必须是800万元,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同时,集团层面向银行支付的承销费或者手续费,不能对下属单位分割,只能由集团层面承担。
营改增后场地租赁费、场地使用费无区别,其实质都是“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应与会议服务费严格区别,会议服务费适用“会议展览服务”税目,税率为6% 。很明显,前者只是提供场地供租赁者使用,而后者不但出租场地,还要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这个问题太大了,能否具体化一些?
发票开多少金额就按照多少金额缴纳销项税,另外40元无需缴纳。
1.你司向境外支付的上述两笔费用属于营改增范围,要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关于“境内”的界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法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你公司上述两笔费用的单位为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支付的这两笔费用适用6%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2.上述两笔费用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1.视同销售收入和正常销售在申报环节都是一样的,在申报环节中区分开具专票收入、开具其他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申报时,无论是否为视同销售收入,都按着开票的情况分类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在账务处理上和正常销售不同,如果区分可以看账本区分。
2、 你是担心发票的金额和账务处理的金额不符,是否有问题?
没有问题,因为开票的金额是税法上确定收入的金额,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按费用入账,只要你账务处理中的销项税额和发票上销项税额还有申报的一致就没有问题。这里提醒你的是,销项税额的计算,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适用税率计算。
据说是盈利部分的7%
对于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公司有权自行选择是否按差额征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从反映的情况看,我理解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接受服务方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是直接给了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取得的是服务销售额(营业额)。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选择差额征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然不用扣除,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因此就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如果选择按全额征税,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