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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买没有公布,相应的配套文件也没有下发,新税法下,年终奖问题如何规定要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社保工资口径与个税工资口径主要差别:
1、每月计税计费依据存在时间差别
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为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而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2、范围不同
社保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看口径;而个人所得税是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职工福利费中发放的补贴实物等。
3、其他不同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有上限与下限规定;而个人所得税没有。
社保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一般来讲,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因此,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全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依法抵扣。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若符合以上条件,则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解答】您好!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一直是月末计提当月工资并计算个税的方法是错误的,建议按规定更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建筑劳务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0%。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问题问的不明确,如果提的问题,是两个单位,一个单位交社保发工资,另一个单位也发一部分工资,如果不是大规模员工这么做,而员工又确实给两个单位工作的,我认为可以说的清楚,风险不会太大。如果大规模员工都这么做,就有风险了。
您好,这样操作并不合规,代缴社保有风险。
您好,
按照法律关系是这样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案例,让用工单位承担了连带责任的
您好,在劳动法上,不叫实习期,而是“试用期”,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交纳的。
您好,是需要交纳个税、计入社保基数的。
您好,需要按照7000来交。之前说的是社保费基比例的问题,是上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