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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对于内外销兼营的外贸公司,在购进货物是可以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待其中部分货物出口时转入出口货物的专门科目核算,并且将出口货物部分按照规定进行进项转出。
按照出口货物进行申报退税,并且使用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进行申报,并且将核算的凭证,包括进项转出部分复印并加盖公章申报。
所以没有必要凑单。
各地执行的具体要求可能有点差异,可以与主管退税部门协调。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对于内外销兼营的外贸公司,在购进货物是可以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待其中部分货物出口时转入出口货物的专门科目核算,并且将出口货物部分按照规定进行进项转出。
按照出口货物进行申报退税,并且使用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进行申报,并且将核算的凭证,包括进项转出部分复印并加盖公章申报。
所以没有必要凑单。
各地执行的具体要求可能有点差异,可以与主管退税部门协调。
(1)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向境外销售,由于原来就是海关监管状态,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贸易公司可以出具形式发票,其内容应包括产品描述,单价,数量,总金额、付款方式、包装、交货期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因此,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向境外销售货物,视同出口。由于原来就是海关监管状态,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2)在保税区的贸易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税区内的贸易公司无税率优惠,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3)保税区货物销售给区外(国内),开具怎样的发票?
保税区内企业销售给区外企业(国内),是进口货物,需要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出具专用缴款书,不用开具发票。
1.如果设在保税区的贸易公司所有的帐务都由区外(国内)负责记账,贸易公司没有个人所得税申报,无需支付这一代理记账的费用,这一企业的利润就是进销差价和房租,税务上是否有风险?
答: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无工资成本,因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无税务风险。
2.保税区与物流园区,以上问题是否一样处理?
答:保税区与物流园区的上述业务税务处理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第四条的规定;“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转让,6%的税率,如果是老地皮,可以按简易5%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以出让的方式卖给企业或个人是卖的使用权,这块不要交税,企业或个人再卖这块地的使用权,就要交税
第一,流程上,首先需要到税局去进行支付备案(前提是金额超过5万美金),同时进行合同备案。备案的时候需要提供《款项代垫协议》(最好要有)、境外关联企业的付款通知书等。做完备案后,拿着支付备案知名和合同等材料去银行直接付款即可。
第二.关于缴税的问题。如果代垫的是境外的机票、酒店和当地交通费和培训费的话,按照原理是可以不用缴税的,这里没有特别明确的法规条款。依据的是税收协定,也就是说由于所有的服务均在境外完成,且所有的住宿、交通、培训等服务也是完全在境外享受的,那么是不涉及到中国税务机关征税权的。所以理论上是不涉及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涉及到缴纳增值税。但是实际操作中,你需要向税务机关证明这些服务是真实发生的且你和关联公司只是存在一个费用代垫的关系。所以,你需要1.准备代垫协议,代垫协议中应当合理说明代垫的理由; 2. 境外发生的所有住宿、机票、培训日程等证明单据要有;3. 准备一个清晰的费用清单,包括所有人员、费用的类型和金额,相关清单要和单据匹配。提交以上资料后,是有机会和税务机关沟通不涉及到税金缴纳的。建议你可以去看一个铂略的视频课程专门讲代垫款非贸付汇实务操作的。https://www.bolue.cn/onlines/422
首先要真发票,内容要同财务会计的处理相一致的。从营改增角度,如果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明确餐饮、娱乐、生活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财务需要注意下不要误将此类发票做抵扣。如果金额较小,几块、十几块,税务稽查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公司如果内控严格,在细节做把控也是很好的。
此表的辅助输入格式在T:V列,不在K列,产品名称本身是有公式的,且按要求的顺序排列
比如选择以销售额排序是,T:V已经经过排序
当我们把选择以毛利率排序时,TCL从上表的最后一名变成了第一名,图表也按此重新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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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让方来讲,没有税务问题。因为他们是购买方。所以不同的持股模式,对购买方税务也没有区别。
不可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件明确规定,只有通过证券市场购买股权、债券所取得的差价收入,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通过基金公司买入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该公司上市限售期后出售的收益,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不交所得税。
首先现金周转天数计算公式应该是360/1.3+360/1.8-360/2.3,我用365天算,计算结果是325,和333差异是课件里是选的实例,实际是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的
如果是采购部门的新员工,那么最主要的任务是整个公司现有的采购资源,看整体的分布,结合自身的经验和做法。如果是同行业,那么应该对这个行业有一个标准的了解,那么如果手头本身有更好的资源,也可以推荐给公司。如果接触到的是一个新物料,公司没有任何资源,那么可以通过客户去了解,他们对这个产品的需求,因为作为采购来讲,也需要同销售及使用人做对接。那么在下一步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也会更有针对性。
另外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你不属于采购部,但上级派给你一个采购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更好的去了解公司的具体需求是什么,可以借助发达的网络资源,去做选择,是比较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