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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首先看属人,也就是服务的接受方和购买方是否有一方是在中国境内;然后再看该项服务是否属于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实务中,税务机关认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指的是接受服务的整个过程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如:在境外接受的酒店、餐饮服务等;另外税务机关还认为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应该完全发生在境外,当然境外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境外的建筑工程勘测服务或者展览展示服务这种对于特定标的物进行服务的行为虽然支付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境外,但应当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除此以外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应当为服务的全过程和支付行为的发生地均应当同时满足在境外的条件才能够算作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预付卡购买之时应当作为预付账款,待实际加油时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当然,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9号公告具体规定的仅是如何判定税务意义上中国公司和外籍被派遣人员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其中第一条判定因素中的
第(二)项“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及第(三)项“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均是对中国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综合判定,也就是说理想状态下,税务机关倾向于中国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外籍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应当完全或者基本等于境外公司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如果境内企业在非贸付汇时能够提供相应的材料能够证明数额正好相等的情形下,那么该外籍人员应当属于被派遣的行为在中国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实务中,如果支付给被派遣企业的款项未超过后者支付给外籍被派遣人员的金额时,也需要对于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这种超出的金额主要的原因后,才能在中国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用酒抵公司货款视同购进货物,再把酒做为业务招待费,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应做进项税转出。
账务处理:
1、视同购进,然后货款互相抵消。根据对方的发票:
借:库存商品-酒
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应收账款——对方单位
2、用于业务招待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酒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贵公司如果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1)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还是据实查账征收,取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中外籍雇员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其在中国取得的报酬就可以在中国征税。
(3)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租房子与产权无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租赁服务与不动产是否有产权也无关。
提供不动产租赁方应缴纳如下税种: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小规模纳税人3%
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
(5)租金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只要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均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报告表和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必须”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
关于2015年第60号公告第七条第五项,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2015年第60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所以,主管税局在事后管理提出质疑时,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用以证明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果可以证明当然是有效的。
【解答】您好!
返利有两种基本方式:货币返利和实物返利
1、货币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账务处理: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2、实物返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账务处理: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