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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销售额土地价款不允许扣除
估计这是一张营改增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包含营业税5%,城建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按照营业税税金的12%
建筑材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可以到税局代开3%的专用发票
为了保质保量的提供原材料来达成公司的计划目标,单个考虑很重要,更重要的还要看产品组合,以及最终能未企业节省的总金额。除了省钱之外,产品的合格率、退货率、产品使用的满意度、送货时间、是否在采购过程中有额外的物流附加都,都需要作为一个整体的采购kpi指标进行考量。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有分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与人力资源、旅游业等差额征税不同。后两者是差额开票、差额计税。根据《网信办关于提请货物和劳务税司明确差额征税申报问题的函》举例说明如下:
一、建筑业(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分包80 万元,征收率3%。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 5825.24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1000000/1.03=970873.79元
税额=29126.21元
二、人力资源、旅游业(差额开票、差额计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5%)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税额=(1000000-800000)/(1+5%)5%=9523.81 元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
我们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水电费不加价收取
如果上述水、电收费物业公司不加价,也不垫付,而是另行收取物业管理费,可以看成是代购行为,对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收取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不满足上述条件,即为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
各地陆续出台一些指引,山东省国税局指引对此规定得较为人性化,且具有可操作性,仅供参考: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规定:
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十)》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水电费加价收取
则属于转售水电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如何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有赖于公司内控制度的强化,兹提以下建议供贵司参考:
1)要有相关的人员填写报销单据
2)注明报销事项和内容
3)按照授权规定层层审批确认
4)强化惩戒机制,一旦发现,予以适当惩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另外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在查验一致性的基础上,辅之以公司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重复报销及假票报销风险。
上海的公司有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而且货是从江苏发的货,你可以账务处理上,把上海的公司作为核算主体,既然有资质,人员和仓库都有虚拟的,否则不会批资质的,江苏的外包生产工厂直接给上海公司开票,相当于直接从江苏工厂进货(当然江苏工厂需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销售费用都记入上海公司上,压货佘销给广州医院医疗器械,就开上海公司的发票,总之,进货和销货、费用等都在上海公司核算,不用和北京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公司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的年度,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按照资产损失的内容的不同,申报方式也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首先,考虑公司滞销的存货能够折价销售?如果能够折价销售,对于折价销售的损失可以依法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你公司可将存货折价销售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盖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如果你公司滞销存货不能折价销售,只能报废处理,那么你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做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
三、由于近几年利润不是很好,做损失的同时,账面上会成亏损,如果你公司预计未来几年经营情况不能好转,那么要考虑因滞销存货损失形成的亏损在未来的五年能否得到弥补。没有其他税务风险。
根据问题描述,将赔偿界定为依据合同条款产生的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责任。
对外支付款项,一般主要涉及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税收上讲,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供参考:
1、首先,从增值税角度讲,如果赔偿不冲减commission而是另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境外公司(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范畴,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赔偿应该不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境内公司取得commission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赔偿从commission扣除,可能会产生(1)作为折让处理,境内公司虽然提供了服务,但未产生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是这样实际效果是境内公司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是风险之一。(2)不作为折让处理, commission收入仍然确认,只是应收和应付相互抵消导致实际不收款,此时税务上与1效果相同。
2、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如果赔偿不冲减commission而是另外支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在解释如何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时,并没有将违约金所得包含在内,按此理解向境外支付违约金也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赔偿从commission扣除,可能会产生(1)作为折让处理,境内公司虽然提供了服务,但未产生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这样实际效果是境内公司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是风险之一。(2)不作为折让处理, commission收入仍然确认,只是应收和应付相互抵消导致实际不收款,此时税务上与1效果相同。
3、问题特殊之处是赔偿金额已经大于实际经济收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因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赔偿应以对方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因此赔偿金额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外汇管理部门的认可也是一个隐藏的风险。
4、根据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在凭证、金额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前提下,实际支付的违约金可以扣除。
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作为销售方与接受方的非居民企业均不在境内,所以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申报或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非居民企业该项咨询劳务全部在中国境外发生,则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畴。若派员来华提供咨询服务,则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判定是否构成在华常设机构从而判定是否按营业利润条款征收企业所得税。即: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1、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即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工商登记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如果分公司不办理工商登记,则按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风险: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