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首先,这个问题只能回答一下基本原则,不可能一一详细回复(那可能需要上百页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首先需要判断一下 ,其属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如果属于居民纳税人,就是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的,具体为: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20%、30%、40%三档预扣率);汇算清缴环节,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应当将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果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纳税人 不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复:不可以。上述交易实际上时境内区外企业进口货物,再销售给区内企业,而非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支付执行款也就是原来欠对方钱,那么账面应该体现应付款,直接冲减应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产生了除了应付款之外需要支付对方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咱们举例来讲,比如您原先欠人1000万(账上挂“应付账款”),法院执行1200万(1000万账款,200万违约金),那分录应当为
借:应付账款 1000万
营业外支出 200万
贷:银行存款 1200万
您好,相似问题已经回复过。详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0781
收到时,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待不退时,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 200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不管是临时用工还是兼职用工,首先要确定其与你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并取得对方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直接用数字来讲吧:
比如您2022年,截止到12月30日,原本赚了100万。12月31日,交了2万的税收滞纳金;记账时,这2万要计入“营业外支出”,所以您的会计利润就是98万了。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2万不认可,就是视为没有发生;税收利润还是100万。这是基本原理。
申报操作方面,申报表是以“会计利润”(98万)为起点,加回(调增)这2万,使税收利润变为100万。并不存在“两次”调增。
我赞成您的观点,我认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资产的,只要12月到货了就可以享受该政策,文件也没有明确一定是要转固的,从操作指南中的一个问题,也可以佐证,这个问题的意思还没有到货,但现金采购的,发票已经取得了,就可以适用该政策,说明肯定也没有转固,因为货还没到呢,所以推论您说的情况,应该也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
我觉得只有4季度高新才给了这个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倾向性,就是给高新优惠,所以我理解您的情况可以适用该政策加计扣除。
您最好和当地主管税局确认一下咱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别产生税收风险。
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